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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1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11年5月19日
导读: 云南省2011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2011年5月20日—6月20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管理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23号)精神,为做好2011年执业药师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请各地严格按照《考试报名条件》(见附件1)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做好网络报名的初审工作。网络报名资格初审和考生信息管理工作请各地按照《云南省人事考试网络报名管理暂行办法》(云人考[2007]19号)和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报考人员报名时要切实根据报考条件的有关要求,在网络上如实填写《考试报名表》,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对考生提交的信息和照片进行网络初审,网络初审合格后考生才能进行网络报名交费。

  二、成绩管理考试成绩分为滚动管理和非滚动管理两种形式。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为非滚动管理,考生须在当年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其余五项考试成绩均实行滚动管理。其中,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三、考试安排及相关事项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10月15日上午:0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14:00-16: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10月16日上午:0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6:30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考试科目设置及作答方式不变。全部科目均为客观题。参加4个科目考试(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获得资格证书。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橡皮。草稿纸由考点统一配发,考后与试卷一并收回。

  四、报名时间及安排

  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六项考试的考点均设在昆明市,由我中心负责考点考场的安排工作。

  报名时间:2011年5月20日—6月20日

  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我中心网站(www.ynrsksw.cn或www.ynrsksw.net)的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和上传电子照片。考生报名时须认真核对姓名、身份证号是否有误,并选择一个证书领取地点作为考试合格后的资格复审和领证地点。

  考试须进行网络审核,考生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后的1至3个工作日为资格审核时间,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才能交纳报名费用(具体办法请考生登录网站后按网站说明进行操作),缴费成功就能确认报名成功。网络缴费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23日。

  各报名点的现场报名时间由各州、市自定,但截至时间均为2011年6月23日。

  由于各报名点不具收费权,需报名票据的考生,请于资格审核通过后前往选择的“证书领取地点”开单去银行交费。需交费单据的考生请以银行缴费单据为准。

  报名结束后,所有报名成功的考生在考试前10天左右登录我中心网站(www.ynrsksw.net或www.ynrsksw.com)自行打印准考证。

  确实没有条件打印准考证的考生,可到所在地的考试管理部门要求帮助打印,各地考试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考生打印准考证的要求。

  考生须对提交的报考资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虚假、无效资历的考生,即使其通过考试,但不能在考试后向证书领取地点提交书面真实材料;或不能通过由我中心组织的资格终审,其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放资格证书,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务请各地向考生说明。

  五、成绩查询和合格办证

  报考人员于考后3个月左右登录云南人事考试网(www.ynrsksw.net或www.ynrsksw.com)查询成绩及相关办证事宜。

  为确保考生利益,合格证书需由考生本人携带身份证领取。若委托他人代领证的,受委托人须携带委托人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六、考试报名费用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考试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收取考试费用,严禁在规定之外收取任何费用,收费文件和标准如下: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费发[2000]136号文件,执业药师考试收费标准为:50元/每人每科。

  请各地做好考试报名的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按照《云南省人事考试网络报名管理暂行办法》(云人考[2007]19号)的要求,按时准确上报有关数据和材料,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

  1、考试报名条件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人发[1999]34号)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藉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医学、护理学、生物学、化学,下同)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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