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体现考试的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考试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复查成绩范围:只限于考生本人不合格科目主观题考试成绩的复查,客观题(使用答题卡)成绩不在复查受理范围之内。
二、申请复查成绩时间:考生可在考试成绩单上注明的时间内到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办公大厅提交复查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请复查者须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网上打印的成绩通知单及网上下载并填写的复查申请表,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办公大厅确认。
四、参照人事部有关规定,考试成绩复查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负责,申请人不能见试卷,复查试卷只复核申请人在试卷或答题纸上所作的答案有无漏评,计分、登分是否准确,复查内容不涉及评分标准的掌握。
五、由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评阅试卷的,一般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内,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者。如确因评卷、登分过程中的失误造成考试成绩错误的,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纠正。
六、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评阅试卷的,市人事考试中心将负责把复查申请送交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将上级主管部门反馈的复查、处理结果通知申请者。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对复核成绩有特殊规定,将按该部门的特殊规定执行。
七、对同一考试科目的成绩复查,其复查工作只受理一次。
八、由于考试成绩属考生个人隐私,因些复查申请只能由本人提交,不可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