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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处方药销售迎来最严监管!无执业药师不可销售处方药!

作者:233网校 2019-02-28 09:41:00

2月18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药店处方药销售必须严格规范,执业药师需要在岗履职。详情如下: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

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全省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控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              

(一)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疫苗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经营的药品。对限量销售的品种,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二)药品零售企业须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凭处方销售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列入处方药目录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品种。

(三)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区陈列,并贴有专有标识。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不得以搭售、买赠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或门店内外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

(四)加强对高风险药品的管理。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销售生物制品(含血液制品)等高风险药品的,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要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并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二、认真落实执业药师在岗履职

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必须在岗,并严格按照业务规范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配、销售;执业药师不在岗,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其他允许销售的处方药,应当索取处方,凭处方销售。处方和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备查

顾客不能提供处方的,可以在执业药师或“经确认的从业药师”的指导下,凭购药者病历上的医嘱登记销售,并认真填写全省统一的“处方药销售登记表”(见附件),完善销售处方药的具体品种名称、批号、数量、时间等信息。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辖区每一家药品零售企业,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要结合GSP认证跟踪检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管。对在检查中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履职或零售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按从重情节进行严肃查处。

附件:处方药销售登记表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去年8月商务部发布了《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后,不少业内专家认为药店处方药销售也将迎来最严管制,没想到现在安徽省已经开始行动起来。全国药店分类分级一旦实施后,药店处方药销售还会更严格,对于执业药师的监管也会越来越强。对于药店和执业药师来说,这是挑战,更是机遇,不知道各位是否做好迎接的准备了呢?

最后233网校小编附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最新公布的12种药品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品种名单

药品名称非处方药类别
补肾润肺口服液甲类
定坤丹甲类
黄芪精颗粒乙类
金银花软胶囊乙类
人参蜂王浆咀嚼片乙类
小儿柴桂退热颗粒甲类
小儿柴桂退热口服液甲类
小儿退热颗粒甲类
心脑欣丸甲类
银黄颗粒甲类
聚维酮碘药膜甲类
维生素B12滴眼液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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