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开了一个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343号(医疗体育类231号)提案答复的函,在答复函中就提到关于全面落实药事服务费政策的问题,主要从关于全面落实药事服务收费政策和关于制定药事服务收费标准两个方面进行解答。具体如下:
一、关于全面落实药事服务收费政策
在落实药事服务收费政策方面,国家先后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方案:①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②2017年9月各地已全部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已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财政投入等方式进行补偿。改革后药事服务收入随着取消加成同步平移,分摊计入到医疗服务价格中,主要内化为医疗机构内部收入分配问题,对于药事服务项目中针对特定患者的直接服务,从各地实践来看有些已单独设立了收费项目。
二、关于制定药事服务收费标准
在此部分内容中,主要提到了全面落实药事服务收费的难度和探索适宜的收付费方式。为此小编从这两个方面出发,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各位考生参考。
(1)全面落实药事服务收费的难度
对于现阶段药事服务作为独立项目向患者收费的问题,确实存在一定的条件制约。一是药学服务目前尚没有形成支撑收费的服务体系。在前期调研过程中随机访问的一些患者,均表示除药品发放、处方校对、简单指导等所谓服务外,感受不到药事服务的具体价值,明确表示不接受此项收费。二是没有承受药事服务费的空间。
(2)探索适宜的收付费方式
为了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公开的建议提案中,明确提到将开展相关服务项目收费政策专题研究,探索适宜的收付费方式。
在医改的进程中,医药分开、合理用药、医保控费等政策都迫切需要药学人员群体发挥其专业价值。相信药学人员的价值正在逐渐被发现与认可,未来的发展如何,毋庸置疑是值得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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