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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新规:执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8日

9月30日,国家药监局公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主要提到了执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配备数量。具体有哪些要求,一起来看一下!

(1)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根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

(3)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并提供药学服务。

在这之前,有很多省份已经开始开展远程审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山东、河北、黑龙江、湖南、海南、陕西、山西、福建、云南等省宣布全面推行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政策。其中有些省份在远程审方文件中明确说明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试行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审方业务,远程药事服务不能替代执业药师在岗执业,但可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的药学服务补充手段。

除此之外,开展远程审方,还需满足其他严苛的要求,以陕西省为例:

8月20日,陕西省药监局印发了《陕西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要求,“开展远程执业药师服务中心的门店数不少于30家,100家以下连锁门店远程服务执业药师按门店数30%配备,超过100家门店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每增加10个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其中执业中药药师配备数量不少于执业药师总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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