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新版《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正式施行。国家为了彻底贯彻这两法,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的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在12月10日,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这两个征求意见稿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我们重点关注。
一、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是执业药师
在《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明确指出:企业质量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是执业药师。
在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中也提到“执业药师服务水平显著提高。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超过4人,所有零售药店主要管理者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二、药学技术人员应当在职在岗
《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强调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应当在职在岗;未经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从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国家极有可能大力发展药学技术人员队伍,要求有足够多数量的药学技术人员,可以为所在地的广大群众提供相对应的药学服务。也就是等于对执业药师的数量要求的更多,质量要求的更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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