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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PA发布《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适用指导》

来源:233网校 2007年3月14日

第六章 尊重同仁,密切合作

四十二  执业药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执业药师的威信和声誉。

第四十三条 执业药师应当加强与医护人员、患者之间的联系,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用药方案的制订、修订过程,提供专业、负责的药学支持。

四十四  执业药师应当与医护人员相互理解,以诚相待,密切配合,建立和谐的工作关系。发生责任事故时应分清自己的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级执业药师协会及相关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及本《指导》。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和本《指导》的执业药师及代行执业药师职责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由执业药师协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指导》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指导》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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