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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回复:社会药房药师可收取药学服务费

来源:国家药监局 2022-08-09 09:07:02

近日,国家药监局针对《关于推进社会药房药师开展药学服务的提案》做出了回复,明确社会药房药师开展药学服务可以收取药学服务费,同时积极推动执业药师回归药学服务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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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186号(医疗卫生类199号)提案答复的函

张喆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社会药房药师开展药学服务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一、我国执业药师队伍现状

国家药监局高度重视执业药师队伍建设。我国执业药师制度于1994年开始建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相关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下,执业药师制度的综合社会影响力逐年提升,执业药师队伍不断壮大,发挥作用日益显现。截至2022年5月底,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数135万人,注册执业人数为66.3万人,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为4.7人。注册于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60.5万人,占注册总数的91.3%。

二、关于制订社会药店药师药学服务实施办法

2016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中心(现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发布《执业药师业务规范》(食药监〔2016〕31号),从处方调剂、用药指导、药物治疗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方面对执业药师提供药学服务提出明确要求。2016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第28号令)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当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目前,国家药监局积极参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制定工作,正在就发挥执业药师提供药学服务的作用进行研究。部分省级药监局和省级药师协会也开展了药学服务制度规范方面的研究,对于探索社会药店药师更好地保障药品安全、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进一步加强工作调研,及时总结地方的实践经验,探索制定并适时出台社会药店开展药学服务的实施规范,同主管部门探讨医保支付药店药品调剂费、药学服务费等工作,同时积极推动执业药师回归药学服务本职,为人民提供高质量的药学服务。

三、关于开展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技能培训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明确,执业药师依法负责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工作。通过开展相关的技能培训是提升执业药师药学服务的重要保证和手段。根据执业药师制度的要求和工作实践,各省(区、市)已将药学服务有关内容纳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进一步提升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水平。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加强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的沟通,学习借鉴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提升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水平方面的经验做法,为执业药师进修学习和参加技能培训提供便利,探索将其复制转化为社会药店执业药师提供药学服务的能力。认真落实《“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持续实施执业药师能力与学历提升工程,切实提高执业药师能力素质。

四、关于联合制订药店血糖检测管理办法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便携式血糖检测仪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管理和临床操作规范(试行)》明确指出,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适用于非诊断性血糖监测,操作使用便携式血糖检测仪应是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务人员,且需建立健全血糖仪临床使用管理制度,制订完整的血糖及质控品检测结果的记录及报告方法。关于药店能否开展血糖检测以及如何加强规范管理,应当在充分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明确药店开展检测的目的、原则、应当满足的条件以及监管要求等,避免由于人员操作不规范、质量控制无法保证,甚至存在诱导消费等不良行为。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积极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对社会药店快速血糖监测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更有利于慢病患者居家药学服务的管理办法。

感谢您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药监局

2022年7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link.233.com/16479/directory/web/nmpa/zwgk/jyta/zhxta/20220804100853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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