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规定
(1).定价原则:按价格法生产企业如实上报生产成本,开听证会公开审议。
(2).药价分类: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1)政府定价:
①医保目录甲类药品及垄断品种 (专利药品、一二类新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
②单独定价:安全有效性明显高于或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它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
2)政府指导价:医保乙类药定价,各省最高定价+-5%,进销差率。
3)市场调节价: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由企业自主制定。
(3). 产、销、用单位:
1)合理市场调节价
2)不突破政府最高定价
3)标明零售价
2.提供价格信息的义务:
1)为价格监测提供实价等资料;
2)公布常用药品价格,为患者提供药价清单
3)向社会公告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