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执业药师>药事管理法规>药事管理与法规学习笔记

药事管理法规辅导:授予医药专利权的条件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23日
  按照《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外观设计专利则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近似。
  1.新颖性 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从上看出,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口头公开都可使得新颖性丧失,但《专利法》对不丧失新颖性的三种情况作了特殊规定:即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发明创造,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专利,不丧失新颖性。如果在这6个月内将其发明创造在出版物上发表,或制成产品出售,将会影响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2.创造性 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创造性的判断依据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⑴ 开拓性发明是指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在技术史上没有过先例,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开拓性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本质的区别和显著的科学进步。
  ⑵ 解决了长期以来渴望解决的问题。
  ⑶ 克服技术偏见。
  ⑷ 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
  3.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相关阅读

ִҵҩʦѧϰ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