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 的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 和包装标识的含义
1.医疗器械说明书: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2.医疗器械标签: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3.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三、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 包装标识内容的总体要求
1.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2.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
3.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4.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四、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2.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4.产品标准编号;5.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6.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7.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8.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9.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10.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11.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五、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应包括的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2.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3.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4.产品标准编号;
5.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6.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7.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8.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六、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含有的内容
1.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3.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4.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5.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6.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7.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七、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
1.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2.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3.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
4.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注明“已灭菌”字样或者标记,并注明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
5.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6.产品需要同其他产品一起安装或者协同操作时,应当注明配合使用的要求;
7.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
8.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9.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附件: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