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 ☆☆☆考点1:申请GSP认证报送资料
1.材料内容
(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3)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5)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6)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
(7)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8)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9)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2.不得隐瞒、谎报、漏报
否则将驳回认证申请、中止认证现场检查或判定其认证不合格。
3.初审机构
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4.需要现场核查的情况
(1)对申报资料有疑问而需要现场核实的。
(2)企业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过经销假劣药品的问题,而需要现场核查的。
(3)对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核查,必须查明企业在经销药品过程中有无违规行为。如无违规行为,可继续认证申请的审查,审查后将核查资料与认证申请一并报送。
(4)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应中止其申请的审查,并从发生假劣药品问题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5.复审机构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现场检查通知
认证机构收到企业认证申请书和资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现场检查。提前3日通知被检查企业。
7.通过现场检查企业的处理
应针对检查结论中提出的缺陷项目提交整改报告,并于现场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认证机构。
☆☆☆☆☆考点2:审批发证
1.认证合格的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向企业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对认证不合格的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可在通知下发之日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
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由企业提出重新认证的申请。
4.GSP认证证书的换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认证程序,对申请企业进行检查和复审,合格的换发证书。审查不合格以及认证证书期满但未重新申请认证的,应收回或撤销原认证证书,予以公布。
☆ 考点3:监督检查
1.专项检查的条件
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果改变了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或在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等方面以及零售连锁门店数量上发生变化。
2.检查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变化内容
(1)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办公、营业场所和仓库迁址。
(2)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导致企业类型改变。
(3)零售连锁企业增加了门店数量。以认证检查时为基数,门店数在30家(含30家)以下的每增加50%,应对新增门店按50%比例抽查;门店数在30家以上的每增加20%,对新增门店按30%比例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