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的药事管理(1840-1949年)
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百年间,中国经历了长期的民主主义革命,社会、经济和文化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随着帝国主义的侵略,输入了西医西药和它们的管理制度,政治上的压迫、经济上的剥夺与先进的现代科学技术、管理方法混合在一起。这一时期中国药学和药事管理经由曲折、艰苦的道路发展、变化。这些变化主要反映在医药明确分业,药事管理成为国家的社会管理中一个独立的部分,中西药并存,制药工业的萌芽等方面,但受政治、经济的影响,发展十分缓慢。
1.药品、毒品和战争《新修本草》中载有药物“底野迦”并指明味辛、苦平、无毒主治百病……出西域,实际就是鸦片,说明了公元七世纪以前,鸦片已当作一种药物输入中国,大致在18世纪以前一直是用作药物,输入量极少,价格昂贵,并皆课相当关税。以后逐渐发展其毒性和吸食成瘾的危害性。清代雍正年间(1723-1735)开始禁烟。当时鸦片称为洋药,清代政府制定刑律,一再申令禁国人自食鸦片,并订有洋药进口课税政策,严禁外国船员只私运洋药偷漏关税,设关检查。但洋人开炮拒绝检查,偷漏关税,并由于清廷腐朽,进口鸦片日益增多。公元1671年以前鸦片以药材进口入中国者每年数十箱,1765年以前每年200-300箱,1782年为4628箱,1833年已增加到23670箱。鸦片早已不是药用管理问题,鸦片烟毒害已危及中国社会和中华民族的存亡。1838年12月广州爆发了万人大示威,坚决呼吁清政府严禁鸦片的输入。腐败的清政府惧于民意,派林则徐到广州处理。在广大群众支持下,展开了轰轰烈烈的禁烟运动。1840年2月英帝国悍然派兵侵入中国,爆发了鸦片战争。鸦片战争是英帝国主义旨在维护鸦片贸易而发动和进行的侵略战争,是中国人民反对侵略,消除鸦片毒害的正义战争。鸦片战争后,不仅鸦片毒害更加严重,而中国也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和鸦片毒害的斗争从未停止过。例如在太平天国运动中,在其朝内、军中和人民中推行了一套严禁烟毒的措施,大力宣传“洋烟”之危害性,并明令“贩卖者斩、吸食者斩”,走私者“杀无赦”“绝其栽植之源”。曾取得显著效果。以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中,严禁烟毒不仅有一整套的措施,并作为革命斗争的重要政治任务之一。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百余年与鸦片毒害作斗争的过程中,对必须严格管理麻醉药品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2.西药的输入及其发展 鸦片战争中,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派遣较多的传教士深入中国内地,他们设医院、售西药,西医西药开始输入我国。随之外国药商也在广州、上海告示沿海商埠设立药房,如上海英商的屈臣氏药房(1841)、上海药房(1853),德商的科发药房(1865年),广州的屈臣氏药房等从19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西药行业主要集中在我国东南沿海口岸和商埠,整个市场被外商垄断。“甲午战争”后,外国取得在中国开设工厂的特权,纷纷在我国开办药厂。
我国有些工商业者在19世纪90年代开始西药经营和制造。如1888年在上海办起了中国人自己开设的西药房,1900年在广州开办了利济轩药厂,1902年开办了梁培基药厂,在天津开办了中西制药公司。1912年在上海开办了龙虎公司(后为中西制药公司)等。据不完全统计,到1936年,上海、天津、湖北、河南等14个省、市已有大小药房1300多家。据上海资料记载,1912年至1924年全市共开办药厂93家,这些药厂除少数几家生产原料药外,大多是制剂厂,规模小,设备简陋,靠手工操作或只作分装,得不到正常发展。
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在东北、华北等地办厂四五十家,其中武田药厂曾在我国许多城市设有药厂。据不完全统计,当时在重庆、成都、昆明、贵阳等地有药厂约50家。虽然资金、设备、原辅料都比较困难,但也起了一定作用。抗战胜利后,大批外国药品倾销中国市场。据海关资料记载,1946年1至11月有25个国家向我国输入药品,总值达18,000万美元。使民族医药工业受到摧残,小厂纷纷倒闭。1949年,全国解放时仅有药厂150家左右(上海95家)。自本世纪初我国制药业兴起至1949年,发展缓慢,并主要是制剂厂,进口西药充斥市场。
3.卫生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和药政管理 19世纪90年代前后,清王朝对其政府机构进行变革,1905年始建全国卫生行政机构,先在警政部下设卫生科,后在内务部下疫卫生司。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封建主义的君主制度。1912年1月1日成立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采用新制,在内务部下设卫生司,为全国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司下有四个科,第四科主办药政管理工作。从史料查知,当时规定的药政工作内容有:
(2)药商的呈报登录,药商的取缔;
(3)监督制药厂;
(4)药品、毒剧药品的核查及限制贩卖事项;
(5)调查方药。
1928年,国民党政府公布《全国卫生行政系统大纲》,设立卫生部,下设医政、保健、防疫、统计、医务五个司;1931年卫生部改为卫生署,1947年又恢复为卫生部建制,卫生部(或卫生署)先后隶属内政部行政院。1928-1949年,药政工作一直由卫生部(卫生署)下设的医政司(处)主办,1947年曾公布建立药政司,但因经费困难一直没有正式成立。1937年卫生署下设立成药审核委员会。这一阶段药政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2)药师公会之监督事项;
(3)药商和药品制造之监督事项;
(4)药典之调查编订之监督事项;
(5)麻醉药品及毒剧药品及毒剂物之取缔事项;
(6)关于药用植物栽培及药品制造之奖励事项。
在省、市县也建立了卫生行政机构,据1947年资料记载,有26个省设立了卫生处,29个市设立了卫生局(卫生科)。其中,南京、北平、上海等市卫生局下设有药政科(股)。
关于药品检验工作,在1938年以前,由内政部所属中央卫生试验所负责,1938年以后,该所更名为中央卫生实验处(院),改属卫生署领导。中央卫生实验所内设有药检科,主要工作有:
(1)公私嘱托的西药检验事项;
(3)阿片的试验事项等;
改为中央卫生实验院后,无药检科,由化学物组负责生药及药物之检验。1947年,在卫生部下正式成立药品仪器检验局。由于人员少,仪器设备差,经费困难,实际工作开展少。
4.药学教育的兴起和药学专业队伍我国现代药学教育始于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的满清陆军医学堂的药科。辛亥革命后南京临床政府教育部制定的教育制度,对药学教育作了以下规定;确定药学教育分为大学教育和专科教育(当时称专门学校)两种;明确了两种教育的修业年限、课程设置,实验教学项目;制定了药学大学教育的四种专业化及教学课程和实验教学科目。
1911年至1949年全国先后创办的高等药学学校、系共二十余所,其中办学时间较久,毕业生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有:浙江公立医药专门学校药科(1913年);齐鲁大学理学院药学专修科(1929年创立,1941年改为药学系);私立中法大学药学专修科(学929年);私立华西协和大学理学药学专修科(学936年);北京大学医学药学系(统工程943年)。其它还有英士大学药学系,苏州东吴大学药学专修科,满州医科大学药学专门部,浙江大学药学系,江西医学专门学校药科,贵阳医学院药学专修科,福建医学院药科,西北药学专科学校,川至药学专科学校等。原陆军医学堂药科于1945年更名为国防医学院药科。此外,在一些大城市还举办了一些中等药学职业学校,培养药剂士。据统计,四十多年中,高等药学校系毕业约二千人。
现代药学教育的兴起,促进了药专业队伍的形成,药师法规的颂实施,使药师成为一种法定的、独立的科学职业。这一时期,从事药学研究、制造、鉴定和教育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除学药的外,还有许多学的大学毕业生、留学生。另外还有大批中药专业人员,他们主要从事中药炮制、配方和中成药生产。药学专业队伍为发展中华民族自己的药学事业作出了很大贡献。
5.药政法规 国民政府建立后,先后公布了一些药政法规。国民党政府公布实施的药政法规主要有:
(1)《药师暂行条例》(1929年1月公布);
(2)《管理药商规则》(1929年8月公布);
(3)《修正麻醉药品管理条例》(1929年4月卫生部公布);
(4)《修成管理成药规则》(1930年4月卫生部公布;)
(5)《细菌学免疫制品管理规则》(1937年5月卫生署公布);
(6)《药师法》(1944年9月公布)。
6.编纂《中华药典》1929年成立药典编纂委员会,由刘瑞恒任总编纂。严智钟、于达望、薛宜琪、陈瑛等五人任编纂。经8个月完成初稿,经审查、校正,1930年5月由卫生部颁布《中华药典》。该药典正文763页,共收载药物708种,附录收载有试药试液、规定液、一般试验方法等,另有序言、凡例、附表和索引、刊误表。《中华药典》以美国药典1926年版为蓝本,并参考英国药典、日本药局方和其它文献编纂的。颁布后药学、医学界曾提出不少意见,建议增补和修订,但以后一直未修订。
7.中国药学会 中国药会于1907年成立,1909年在日本召开了第一次年会,当时命名为“东北留日中华药学会”。1912年在北京开第二次会改名为“中华民国药学会”(简称中华药学会),并经政府批准备案。1942年更名为中国药学会。它的会章提出“本会以联合药学同志共同研究药学学术,推进药学事业与国际药学团体合作联系为宗旨”。“它是药学界群众性的学术团体”。
至1949年中国药学会共召开十二届年会,办有药学杂志。中国药会就发展药学事业的各种问题,多次形成决议,并多次向国民政府建议、批评、咨询,在一定程度上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