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У- ִҵҩʦִҵҩʦ

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复习指导

2010年药事法规辅导: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30日
导读: 为了使您更好的了解执业中药师药事法规的相关内容,考试大网特搜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考试大-全国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更多信息请访问:执业药师网校  考试大论坛  考试大在线考试系统

  2010年执业VIP班上线 赠送教材

  2010年执业药师考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冲刺题汇总

相关推荐:

  2010年药事法规辅导:药事组织管理的必要性和特征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