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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精讲笔记(23)

来源:网络 2011年7月7日
导读: 本章主要讲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包括:总则,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物料,卫生,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产品销售与收回。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一、总则

  1.性质: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2.适用范围: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例:(B型题)A.关键工序 B.自律性规范 C.后工序 D.全过程 E.基本准则

  依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E)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D)

  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适用于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A)

  二、机构与人员

  1.主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资质: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资质:①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②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③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3、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的资质: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厂房与设施

  1.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产区布局的要求

  (1)生产环境:整洁;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相互妨碍。

  (2)厂区布局: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2.药品生产厂房的要求

  (1)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清洁。洁净室(区)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2)生产区、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3.洁净室(区)的空气净化、压差、温度、湿度、水池地漏、人员进出的规定

  (1)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2)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

  (3)洁净室内空气必须净化,尘粒数和微生物数应定期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4)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

  (5)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Pa,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Pa。

  (6)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一65%。

  (7)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8)人员及物料出入(不同级别洁净室):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4.对生产厂房设施有特殊要求的药品

  (1)青霉素类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2)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3)避孕药品:厂房分开,独立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

  (4)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

  (5)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

  (6)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的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贮存要严格分开。

  (7)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中药材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操作应有良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施。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四、物料

  1.药品生产用物料购入、储存期限、发放和使用

  (1)药品所用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他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2)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检所检验报告。

  (3)药品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其产地保持相对稳定。

  (4)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应复验。

  (5)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他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并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2.不合格物料的管理

  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的管理

  (1)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

  (2)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3)应由专人保管、领用。

  (4)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

  (5)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6)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五、卫生

  1.洁净室(区)卫生管理要求

  (1)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2)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100级洁净室(区)操作人员不得裸手操作。

  (3)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

  (4)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

  (5)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2、药品生产人员的健康规定: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六、文件

  1.产品生产管理文件种类

  (1)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

  (2)批生产记录(清场记录纳入批生产记录)。

  2.产品质量管理文件种类

  (1)药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

  (2)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3)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

  (4)批检验记录。

  七、生产管理

  1.批生产记录的要求及其保存期限:

  (1)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2)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

  (3)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4)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2.生产操作应采取的防止药品污染和混淆的措施:

  (1)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2)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

  (3)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

  (4)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5)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

  (6)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他药材。直接入药的药材粉末,配料前应做微生物检查。

  3.批包装记录的内容:

  (1)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

  (2)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

  (3)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人签名

  (4)已包装产品的数量

  (5)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

  (6)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

  (7)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

  八、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2)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

  (3)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4)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5)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6)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

  (7)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

  (8)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

  (9) 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九、产品销售与收回

  1.销售记录的内容及保存期限

  (1)内容: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

  (2)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

  2.药品退货和收回记录的内容

  (1)内容: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或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或收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

  3.因质量原因退货或收回的药品制剂,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涉及其他批号时,应同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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