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节 总则
(一)执业药师认定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二)配备执业药师的规定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节 考试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发放及效用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第三节 注册
(一)注册管理机构与注册机构
1.注册管理机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
2.注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
(二)注册必备条件及证书
1.注册必备条件【德才体用】
①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②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④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2.证书的规定
经批准注册者,有省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四节 执业药师的职责
1.基本准则 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2.守法执法,制止违法行为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3.负责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4.提供用药咨询服务,指导合理所要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第五节 继续教育
(一)继续教育的要求
1.执业药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组织拟定、审批继续教育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执业药师培训机构承担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继续教育的登记
执业药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在证书上登记盖章,并以此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六节 罚则
(一)违规获取证书人员的处罚
违规获取证书人员的处罚: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资格证书或注册证的人员,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注销注册。
(二)执业药师违规的处罚
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须如实上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分。注册机构对执业药师所受处分,应及时记录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备注《执业情况记录》栏内。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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