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限量
(1)门(急)诊患者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一次常用量(注射剂)、7日常用量(缓、控释制剂)、3日常用量(其他剂型)
门(急)诊患者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3日常用量(注射剂)、15日常用量(缓、控释制剂)、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
哌醋甲酯治疗儿童多动症:15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逐日开具,1日常用量
盐酸二氢埃托啡:一次用量(限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一次用量(限医疗机构内使用)
(2)第二类精神药品:7日常用量
(3)毒性药品:2日极量
(4)一般门诊处方:7日用量;急诊处方:3日用量;(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天)
处方保管
1年(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
2年(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药店中的普通处方)
2年以上(药店的外配处方)
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各种记录的保存年限
(1)经营企业中(GSP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批发企业——超过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购进记录、验收记录、质量跟踪记录、销售记录等);3年(退货记录)
零售企业——超过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购进记录)
(2)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超过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医疗机构制剂,发生不良反应者的病历和有关原始记录——保留至少1年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3)毒性药品的生产记录保存5年
(4)疫苗的各种证明文件(批检合格证明、通关单等)及购销记录——保存至超过疫苗有限期2年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专用帐册——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有效期
(1)5年——“三证”,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医药产品注册证,GMP、GSP、GAP证书,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各种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建档保存
(2)3年——执业药师注册、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国家基本药物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
(3)1年——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药品法及实施条例中
(1)行政强制措施——7日内(行政处理决定)、15日内(需要检验的)
(2)紧急控制措施——5日内(组织鉴定)、15日内(行政处理决定)
(3)10年内(76条一款)
(4)30日内(审查企业筹建、验收、申请变更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新开办企业申请认证)
15日内(零售企业验收、决定变更许可证)
(5)6个月(申请换许可证、药品再注册)
(6)新药的监测期——不超过5年
法律期限
行政复议期限——60日
行政诉讼期限——3个月
刑法第141、142条:3年以下或者拘役,3年以上10年以下,10年以上、无期(死刑)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