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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考抢分!执业药师《法规》必背50句常考点

作者:233网校 2019-10-18 18:42:49

执业药师考试在即,不能再纠结要背哪些考点了。时间不等人,笔者为纠结的考友们准备了考试频率较高,难度较简单的考点。为方便记忆,考点多以一句话总结。别再犹豫,赶紧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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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指人用药品,不包括兽药和农药。主要有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

2.人为风险存在于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各个环节;是我国药品安全风险的关键因素。

3.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国情、公平与效率统一、统筹兼顾。

4.国家基本药物规范使用:城乡基层医卫全配备,其他机构首选,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5.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6.国家基本药物不纳入遴选范围:濒危动植物,滋补保健易滥用,非临床治疗首选,严重不良反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7.受理和转办药品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电话:12315。

8.法律:“××法”;行政法规:“××条例”,特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办法”,“××规范”,“××规定”。

9.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法律之间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10.人身罚:行政拘留;资格罚:吊销证或执照、限制资格、申请受理年限;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声誉罚:警告和通报批评。

11.不可申请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

12. I期临床试验:初步临床药理及安全性评价,病例20~30;II 期临床试验:药物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病例100;Ⅲ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病例300;Ⅳ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的应用研究阶段,病例2000以上。

13.药品注册 1类:境内外未上市创新药;2类:境内外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3类:境内仿制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4类:境内仿制境内已上市;5类: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分为原研药品和非原研药品两类。

14.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

15.不得委托生产:麻精毒、生物、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原料药;

16.药品召回 一级召回 :严重健康危害,1日内召回;二级召回:暂时、可逆的健康危害,启动3日内召回;三级召回:无健康危害,其他原因需要收回;7日内召回。

17.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罂粟壳不得陈列。

18.向个人提供互联网药品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销售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自建网站销售药品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19.采购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20.“精二”处方白色,“急诊”处方淡黄色,“儿科”处方淡绿色,“麻、精一”处方淡红色。

21.急诊处方不超过3日用量,一般处方、精二处方不超过7日用量,处方开具当日有效,延长最长不超3天;普急儿处方存1年,医毒、精二处方存2年,麻精一处方存3年。

22.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格式:X药制字H(Z)+4位年号+4位流水号。

23.超过30%的抗菌药物预警通报医务人员,超过40%的抗菌药物慎重经验用药,超过50%的抗菌药物参照药敏试验选用,超过75%的抗菌药物暂停临床应用。

24.OTC红色为甲类非处方,OTC绿色为乙类非处方药品;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介上进行广告宣传;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性医药报刊上进行广告宣传。

25.零售药店不得经营麻精一易制毒放、疫苗、终止妊娠药、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凭处方销售注射剂、医毒精二、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

26.药品不良反应法定报告主体: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27.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或首次获准进口5年以内的进口药品报告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和首次获准进口5年以上的进口药品报告新、严重不良反应。

28.道地中药材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高毒、剧毒农药,允许施用经充分腐熟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的农家肥,采用最小有效剂量并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29.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不得自种自采自用医疗用毒性中草药、麻醉药品原植物、濒稀野生植物药材;自种自采自用的中草药,只限于其所在的村医疗机构内使用,不得上市流通,不得加工成中药制剂。

30.一级保护的中药品种分别为30年、20年、10年; 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二级保护的中药品种保护期限7年,延长须在保护期满前6个月申报。

31.经批准定点生产的麻精药不得委托加工,定点生产企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药不得使用现金交易,定点经营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

32.除经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外,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活动。

33.罂粟壳必须凭盖有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生处方配方使用,不准生用,严禁单味零售,处方保存3年备查。

34.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3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许可制度;《购用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

36.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零售管理:除处方药外,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包装(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另有规定除外),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和糖浆剂)已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37.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可从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批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登记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2年,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交易,个人合法购买除外。

38.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包装,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除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39.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市级以上疾病预控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40.第二类疫苗由生产企业配送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再委托配送。

41.药品法定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药品质量的最低标准,拟上市销售的任何药品都必须达到这个标准。

42.说明书、标签不得印制“XX省专销”、“原装正品”、“进口原料”、“驰名商标”、“专利药品”、"XX监制”、“XX总经销”、“XX总代理”等字样,可以印制“企业防伪标识”、“企业识别码”、“企业形象标志”。

43.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处方药在指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的药品广告无需审查。

44.麻精毒放易制毒及戒毒、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批准试生产的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45.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 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广告审批申请;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撤销广告批准文号,3年内不受理该品种广告审批申请。

46.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虚假宣传和虚假交易行为、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商誉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47.争议的解决途径: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仲裁、诉讼。

48.刑事责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民事责任指赔偿损失;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行政拘留,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9.成分不符的、冒充的认定为假药,变质污染、禁用、未检验未批准、功能超规按假药论处;含量不符的认定为劣药,未标/超有效期,不注明生产批号、包装、容器未批准、擅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

50.致人重度残疾、三人重伤、中残或严重障碍、五人轻残或障碍、十人轻伤、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假药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劣药为后果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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