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中,关于禁止类的内容大多属于重要考点,由于相关内容较多,因此建议复习时以理解为主。
一、进口药品注册管理
禁正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禁止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药品经营行为管理(禁止类行为)
(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弄虛作假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资格;
(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3)不得向无合法购药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尤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4)不得委托非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或委托不符合药品GSP的企业储存运输药品;
(5)不得虛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致使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6)不得在证、票、账、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时销售药品;
(7)不得有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8)不得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9)不得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或委托不符合药品GSP条件的企业储存药品;
(10)不得违反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及进行温湿度监测;
(11)不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药品零售;
(12)不得以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宜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或赠送药品;
(13)不得不经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直接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销售药品;
(14)不得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禁止零售的药品;
(15)不得向非连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16)不得销售药品不开具发票;
(17)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授权派出医药代表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但不得要求其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18)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向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外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疫苗。
四、药品批发的经营行为管理要求(禁止类行为)
(1)同上三(1),尤其是禁止采用聘用“挂证”执业药师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2)同上三(2);
(3)药品批发企业不得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
(4)不得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后,再次委托销售;
(5)不得从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等单位或个人处购进药品;
(6)同上三(3);
(7)不得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8)不得委托不符合药品GSP的企业储存运输药品;
(9)不得伪造药品采购来源,同三(5);
(10)不得在证、票、账、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时购销药品;
(11)同上三(7);
(12)同上三(8);
(13)不得购进销售医疗机构制剂;
(14)不得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15)同上三(10);
(16)不得擅自改变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登记事项;
(17)同上三(12);
(18)同上三(13);
(19)同上三(14);
(20)同上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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