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中,关于禁止类的内容大多属于重要考点,由于相关内容较多,因此建议复习时以理解记忆为主。
一、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二、依法自行生产或委托生产药品
(1)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受托方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品再次委托第三方生产。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应当自行生产,不得再行委托他人生产。
三、药品经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蛋白同化制剂、胰岛素外的肽类激素等不得列入药品零售企业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内。
四、网络药品经营管理
(1)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在药品交易网站的交易页面不得出现处方药信息。
(2)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3)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上销售。
五、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禁止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药品经营许可证。
六、涉药储运行为的管理要求
(1)接受疫苗委托储存、运输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储存、运输疫苗不得将疫苗与非药品混库储存或混车、混箱运输;
(2)与其他药品混库储存或混车、混箱运输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与发生混淆。
七、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非处方药的要求
(1)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处方药,也不得采用“捆绑搭售"“买商品,赠药品”“买N赠1”“满N减1”“满N元减X元”等方式直接或变相赠送销售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包括通过网络销售的渠道)。
(2)非人工自助售药设备不得销售除乙类非处方药外的其他药品。
(3)除凭医师处方按处方剂量销售外,对于属于非处方药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八、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种类
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包括含有“米非司酮”成分的所有药品制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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