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延长了执业药师资格保留时间。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之后,只要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可保留资格。
6.明确注册批准时限。注册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注册者给予答复。
7.增加复议和诉讼条款。申请注册者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规范注册管理。(1)注册机构办理注册,应加盖注册专用章。(2)注册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执业药师注册证》及其副本。(3)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执业单位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修订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提高执业药师执业水平和能力,使其能不断适应新的形势与新的要求,是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为此,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修订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并即将发布。
1.明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2.重申建立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审批制度,凡要举办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单位必须经过省局初审,报国家局批准。
3.实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审批制度。项目分指定、指导和自修三类。
指定项目为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是执业药师必修项目,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管理中心立项、发布。统一组织实施。
指导项目为药学或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执业药师限定选修项目。指导分为二类:一类项目为面向全国的项目,由省局初审报国家局批准;二类项目为面向本地区,由省局批准,报国家局备案。
自修项目为执业药师自行选定的项目,如参加学术会议、专题考察、撰写论文、专著等。
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规定执业药师每年必须取得25学分。
5.实行登记制度。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即可取得学分,并记录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在再次注册时做为参加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依据。
新修订的办法,使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方法,灵活多样,切合实际,便于管理、监督和检查。给个人、单位、省局管理部门较大活动空间,增加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