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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中药师课程:《法规》禁止类考点集锦

来源:233网校 2020年7月31日

《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中,关于禁止类的内容大多属于重要考点,由于相关内容较多,因此建议复习时以理解为主。

一、中药材种植、养殖管理

1、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2、允许施用经充分腐熟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的农家肥,禁止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医院垃圾和粪便。

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采猎管理

1、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2、采猎者必须持有采药证,需要进行采伐或狩猎的,必须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

3、不得在禁止采猎期、禁止采猎区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并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零售规定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除经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外,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活动。

2、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

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处方应经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复核;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3、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在难以确定购药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可查验购药者身份证明。

4、罌粟壳,必须凭盖有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生处方配方使用,不准生用,严禁单味零售,处方保存3年备查。

四、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禁止事项

1、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交易。

2、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得委托生产。

3、境内企业不得接受境外厂商委托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五、广告中不得出现的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2、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霭等内容;

4、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5、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6、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的内容;

7、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等。

六、不得发布广告的产品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

2、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3、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4、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

七、广告发布媒体的限制

1、处方药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

2、不得利用处方药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宜传。

3、不得使用与处方药名称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宜传。

4、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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