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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通则——口服溶液剂、混悬剂、乳剂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1月28日

  口服溶液剂 系指药物溶解于适宜溶剂中制成供口服的澄清液体制剂。

  口服混悬剂 系指难溶性固体药物,分散在液体介质中,制成供口服的混悬液体制剂。也包括干混悬剂或浓混悬液。

  口服乳剂 系指两种互不相溶的液体,制成供口服稳定的水包油型乳液制剂。

  用滴管以小体积计量或以滴计量的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也称为滴剂。

  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口服溶液剂的溶剂、口服混悬剂的分散介质常用纯化水。

  二、根据需要可加入适宜的附加剂,如防腐剂 、分散剂、助悬剂、增稠剂、助溶剂、润湿剂、缓冲剂、乳化剂、稳定剂、矫味剂以及色素等,其品种与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影响产品的稳定性,并避免对检验产生干扰。

  四、不得有发霉、酸败、变色、异物、产生气体或其他变质现象。

  五、口服乳剂应呈均匀的乳白色,以半径为10cm的离心机每分钟4000转的转速(约1800×g)离心15分钟,不应有分层现象。

  六、口服混悬剂的混悬物应分散均匀,如有沉降物经振摇应易再分散。

  七、口服滴剂包装内一般应附有滴管和吸球或其他量具。

  八、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的含量均匀度等应符合规定。

  九、除另有规定外,应密封,置阴凉处遮光贮存。

  十、口服混悬剂在标签上应注明“用前摇匀”;以滴计量的滴剂在标签上要标明每毫升或每克液体制剂相当的滴数。

  【重量差异】除另有规定外,单剂量的干混悬剂应检查重量差异。

  检查法 取供试品20个(袋分别称量内容物,计算平均重量,超过平均重量±10%者不得过2个,并不得有超过平均重量±20%者。

  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者,不再进行重量差异检查。

  【装量】除另有规定外,单剂量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取供试品10个(袋、支),分别将内容物倾尽,测定其装量,每个(袋、支)装量均不得少于其标示量。

  多剂量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附录ⅩF)检查,应符合规定。

  【干燥失重】除另有规定外,干混悬剂照“干燥失重测定法”(附录Ⅷ L)检查,减失重量不得过2.0%.

  【沉降体积比】口服混悬剂照下述方法检查,沉降体积比应不低于0.90。

  检查法 除另有规定外,用具塞量筒量取供试品50ml,密塞,用力振摇1分钟,记下混悬物的开始高度H0,静置3小时,记下混悬物的最终高度H,按下式计算:

  沉降体积比=H/H0

  干混悬剂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比例加水振摇,应均匀分散,并照上法检查沉降体积比,应符合规定。

  【微生物限度】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ⅪJ)检查,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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