煎膏剂系指药材用水煎煮、去渣浓缩后,加炼蜜或糖制成的半流体制剂。
煎膏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除另有规定外,药材需加工成片或段,按具体品种规定的方法煎煮,滤过,滤液浓缩至规定的相对密度,即得清膏。
二、如需加入药粉,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加入药物细粉。
三、清膏按规定量加入炼蜜或糖(或转化糖)收膏;若需加药物细粉,待冷却后加入,搅拌混匀。除另有规定外,加炼蜜或糖(或转化糖)的量,一般不超过清膏量的3倍。
四、煎膏剂应无焦臭、异味,无糖的结晶析出。
五、煎膏剂应密封,置阴凉处贮藏。
【相对密度】
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适量,精密称定,加水约2倍,精密称定,混匀,作为供试液。照相对密度测定法(附录Ⅶ A)测定,按下式计算,即得。
W<[1]>-W<[1]>×f
供试品相对密度= ─────────
W<[2]>-W<[1]>×f
式中: W<[1]>为比重瓶内供试液重量(g);
W<[2]>为比重瓶内水重量(g);
加入供试品中的水重量
f为 ────────────────
供试品重量+加入供试品中的水重量
凡加药材细粉的煎膏剂,不再检查相对密度,应符合各该煎膏剂项下的规定。
【不溶物】
取供试品5g,加热水200ml,搅拌使溶,放置3分钟后观察,不得有焦屑等异物(微量细小纤维、颗粒不在此限)。
加药材细粉的煎膏剂,应在未加入药粉前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加入药粉。加入药粉后不再检查不溶物。
【装量】
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附录Ⅻ C)检查,应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