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体方面的因素:
(一)年龄和体重:老年人由于器官功能及代偿适应能力逐渐衰退,用药量应减为成人量的3/4。小儿剂量多按体重计算。
(二)性别:男女生理机能不同,对药物反应也不同。
(三)个体差异:在年龄、性别、体重、营养、生活条件等相同情况下,不同个体仍可出现对药物反应的量与质的差异,称为个体差异。有三种情况:
1、高敏性:个别病人对于某种药物的作用特别敏感,用较小的剂量就可产生较明显的药理作用,称为高敏性。
2、先天耐受性:少数病人对某种药物的敏感性很低,用一般常用量无效,用到中毒量也不出现中毒症状,称为先天性耐受性。重复应用某些药物后,机体对这些药物的敏感性逐渐降低,称为后天性耐受性。病原体对药物的敏感性逐渐降低,称为耐药性(或抗药性)。
3、特异(体)质:过敏体质(可产生过敏反应)或遗传性生化缺陷病者在服用某些药物时,可产生某些特殊的反应,称为特异质反应。
(四)病理状态:可使机体的机能状态改变,从而影响药物的作用。
(五)精神因素:病人的精神状态对药物的疗效有很大影响,须足够重视。
二、药物方面的因素:
(一)药物的结构:是决定药物理化性质的物质基础,化学结构的改变,能影响药物的作用及体内过程。
(二)药物的剂量:过小的剂量在体内不能引起明显的药理作用,称为“无效量”。达到出现疗效的最小剂量,称为“最小有效量”。接近中毒的剂量称为“极量”。开始出中毒症状的剂量,称为“最小中毒量”。最小有效量与最小中毒量之间的范围,称为治疗安全范围。安全范围愈大,用药就愈安全。最小有效量和极量间,可产生治疗效果而又不易中毒的剂量,称为“治疗量”。临床上为使治疗效果明显而又安全,在治疗量中采取比最小有效量大些,比极量小一些,疗效显著的那部分剂量,称为“常用量”。引起半数动物有效的剂量,称为半数有效量(ED50),值越大疗效越弱。引起半数动物死亡的剂量,称为半数致死量(LD50),值越大毒性越小。半数致死量与半数有效量之比,称为治疗指数(或安全系数)。
三、给药方面的因素:
(一)给药途径:给药途径不同,可影响药物吸收的速度和量及作用快慢与强弱,有的甚至产生完全不同的作用。
(二)给药次数和间隔时间:多数药物可按半衰期长短来给药,通常给药间隔时间约为一个半衰期。
(三)配伍用药: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合用称为配伍用药。配合用药后疗效增强或毒性增强的称为协同作用。协同效果等于各药作用相加总和的称为相加作用;如协同效果大于各药相加总和的称为增强作用。配合用药后疗效减弱或毒性减弱的称为拮抗作用。配合用药后发生不良后果的称为配伍禁忌。配合用药后疗效减弱或毒性增强的称为药理性配伍禁忌。配伍用药后产生氧化、还原、水解、中和、沉淀等变化的称为化学性配伍禁忌。油剂和水剂配伍(分层)或酊剂加到水剂中发生沉淀的称为物理性配伍禁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