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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药综合技能临床常见中毒物质与解救(7)

来源:233网校 2008年4月24日

  ☆☆☆考点7:有机磷类农药中毒

  1.有机磷类农药毒性分类

  (1)高毒类。包括久效磷、磷胺、氧化乐果、保棉丰、甲磷胺、苯硫磷、内吸磷、甲拌磷、二氯磷、特普、硫特普、八甲磷、棉安磷、乙拌磷、蚜灭多、谷硫磷、甲基对硫磷、三硫磷、对硫磷、水胺硫磷、乙基倍硫磷、地虫硫磷等。

  (2)中毒类。包括敌敌畏、乙硫磷、二溴磷、氟杀磷、二甲硫吸磷、茂果、二嗪农、毒死蜱、倍硫磷、乐果、敌敌钙、乙酰甲胺磷等。

  (3)低毒类。包括敌百虫、虫螨磷、马拉硫磷、双硫磷、锌硫磷、灭蚜松、杀虫畏、乙磷铝、稻可灵等。

  2.中毒表现有机磷农药急性中毒后,经一定的潜伏期即开始相应的临床症状。一般而言,经消化道中毒者,其潜伏期约半小时,空腹时潜伏期更短,皮肤接触者潜伏期8~12小时,呼吸道吸入者,大约在1~2小时内发病。

  (1)有机磷农药中毒所出现的症状大致可分为毒蕈碱样症状、烟碱样症状及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三大症候群。

  ①毒蕈碱样症状。是由于副交感神经异常兴奋,导致内脏平滑肌、腺体以及汗腺等兴奋,产生与毒蕈碱中毒类似的症状。表现为食欲不振、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瞳孔缩小、视力模糊、多汗、流涎、支气管痉挛、呼吸道分泌物增多、呼吸困难、发绀等。

  ②烟碱样症状。由于交感神经与运动神经受刺激,导致交感神经节及横纹肌兴奋性增加而引起的症状。主要表现为肌肉震颤、抽搐、肌无力、心跳加速、血压上升等。

  ③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主要表现为眩晕、头痛、倦乏无力、烦躁不安、发热、失眠、震颤、精神恍惚、言语不清、惊厥、昏迷等。

  (2)有机磷中毒按照临床表现可分为3级:轻度、中度、重度中毒。

  ①轻度中毒。头痛、头晕、恶心、呕吐、乏力、多汗、胸闷、腹痛、视力障碍等。血胆碱酯酶活力降至70%~50%。

  ②中度中毒。轻度中毒症状更加明显,精神恍惚,言语不清、流涎、肌肉颤动、瞳孔缩小、肺部有湿啰音。血胆碱酯酶活力降至50%~30%。

  ③重度中毒。神志昏迷、惊厥、抽搐、呼吸困难、瞳孔极度缩小,口唇发绀,脉搏细速,血压下降,有肺水肿。血胆碱酯酶活力降至30%以下。

  3.中毒解救

  (1)脱离中毒环境:脱去被污染衣服,用肥皂水或1%~5%碳酸氢钠液反复清洗被污染的皮肤和头皮。

  (2)洗胃:用20%碳酸氢钠(敌百虫忌用)反复洗胃,然后给予硫酸镁导泻。

  (3)应用解毒剂:

  ①阿托品:a.轻度中毒。首剂2mg,肌内注射,1~2小时1次。阿托品化后,0.5mg,用法4~6小时1次。b.中度中毒。首剂2~4mg,静脉注射,15~20分钟1次;阿托品化后,1mg,皮下注射,4~6小时1次。c.重度中毒。首剂5~10mg,静脉注射,10~20分钟1次。阿托品化后,1mg,皮下注射,2~6小时1次。

  ②解磷定和氯磷定(也称碘解磷定和氯解磷定):a.轻度中毒。解磷定0.4g稀释于25%葡萄糖20ml中,静脉注射,2小时可重复1次。或用氯磷定0.25~0.5g,肌内注射,2小时后可重复1次。b.中度中毒。解磷定0.8~1.2mg稀释于25%葡萄糖注射液40ml中,缓慢静注。以后每1~2小时静注0.4~0.8g,共4次。或用氯磷定0.5~0.75g,肌内注射,以后每2小时肌注0.5g,共3次。c.重度中毒。解磷定1.2~1.6g稀释于25%葡萄糖注射液40ml中,静脉注射,半小时后可重复1次,以后每小时静注0.4g,直至症状好转。或用氯磷定0.75~1.0g,肌注或稀释后静脉注射,以后每2小时肌注或静滴0.5~1.0g,直至症状好转。

  (4)危重患者可输血或换血:以补充胆碱酯酶。

  (5)对症治疗:维持呼吸功能,防治脑水肿、心跳骤停及感染。中毒症状缓解后要继续观察3~5天,以防复发。

  4.应用阿托品的注意事项

  (1)阿托品不能破坏磷酸酯类物质;也不能使抑制的胆碱酯酶恢复活力或分解乙酰胆碱;更不能用来预防有机磷中毒。它的作用仅在于能拮抗乙酰胆碱的毒蕈碱样作用,提高机体对乙酰胆碱的耐受性。阿托品对烟碱样作用无效,故不能制止肌肉纤维震颤及抽搐,对呼吸肌麻痹也无效。轻度中毒者,可单用阿托品治疗;中毒与重度中毒者,则必须与解磷定等胆碱酯酶复活剂同时应用。

  (2)阿托品应用原则是病情缓解或达到"阿托品化"后改为维持量。必须全面分析,不可只根据一两个指征判断"阿托品化",以免发生错误而失去抢救机会。

  (3)严重缺氧的中毒患者,使用阿托品时有发生室颤的危险,应同时给氧。

  (4)对伴有体温升高的中毒患者,应物理降温,并慎用阿托品。阿托品与胆碱酯酶复活剂合用时,阿托品剂量应适当减少。

  (5)患者如出现谵妄、躁动、幻觉、全身潮红、高热、心律加快甚至昏迷时,则为阿托品中毒,应立即停用阿托品,并可用毛果芸香碱解毒,但不宜使用毒扁豆碱。

  5.应用胆碱酯酶复活剂(如解磷定,以下简称复活剂)的注意事项

  (1)切勿两种或三种复活剂同时应用,以免其毒性增加。复活剂对解除烟碱样作用(特别是肌肉纤维颤动)和促使病人昏迷苏醒的作用比较明显;对毒蕈碱样作用和防止呼吸中枢抑制的作用较差,故与阿托品合用可取得协同效果。

  (2)复活剂对内吸磷、乙硫磷、特普、对氧磷、甲基内吸磷、苯硫磷等急性中毒效果良好;对敌百虫、敌敌畏疗效次之;对乐果、马拉硫磷、八甲磷则效果较差;对二嗪农、谷硫磷等效果不明显。此种情况应以阿托品治疗为主。

  (3)复活剂用量过大、注射过快或未经稀释直接注射,均可引起中毒,须特别注意。又此类药物在碱性溶液中不稳定,可以水解生成剧毒的氰化物,故不能与碱性药物并用。

  (4)中毒已超过3日或慢性中毒患者体内的乙酰胆碱酯酶已老化,使用复活剂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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