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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执业药师考试药学综合知识复习要点(13)

来源:网络 2011年9月15日
导读: 2011年执业药师考试药学综合知识复习要点(13)讲述了常见病症的自我药疗中的发热。
  • 第2页:发热药物治疗,用药注意事项

  三、药物治疗

  (一)非处方药《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中收录的解热镇痛药的活性成分有对乙酰氨基酚、阿司匹林、布洛芬、贝诺酯等。

  1.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 解热作用强,镇痛作用较弱,但作用缓和而持久,对胃肠道刺激小,正常剂量下对肝脏无损害,较为安全有效,可作为退热药的,尤其适宜老年人和儿童服用。

  2.阿司匹林服后吸收迅速而完全,解热镇痛作用较强,能降低发热者的体温,对正常体温则几乎无影响。婴幼儿发热可选用阿苯片(含阿司匹林、苯巴比妥)。

  3.布洛芬具有解热镇痛抗炎作用,其镇痛作用较强,比阿司匹林强16~32倍;抗炎作用较弱,退热作用与阿司匹林相似但较持久。其胃肠道的不良反应较轻,易于耐受,为此类药物中对胃肠刺激性的。

  4.贝诺酯为对乙酰氨基酚与阿司匹林的酯化物。对胃肠道的刺激性小于阿司匹林。疗效与阿司匹林相似,作用时间较阿司匹林及对乙酰氨基酚长。

  (二)处方药

  5岁以下儿童高热时应紧急退热,可用20%安乃近溶液滴鼻

  四、用药注意事项

  1.解热镇痛药用于退热纯属对症治疗,并不能解除疾病的致热原因,由于用药后改变了体温,可能掩盖病情,影响疾病的诊断,应当予以重视。

  2.应当提示,发热是人体的一种保护性反应,当体温升高时,体内的吞噬细胞活性增强,抗体的产生增多,有利于炎症的修复。但另一方面,发热会消耗体力,感觉不适,影响休息,甚至可发生惊厥,儿童、老年人或体弱者在高热骤降时,有可能引起虚脱。故在应用解热镇痛药时,应严格掌握用量,避免滥用,老年人应适当减量,并注意两次用药应间隔一定的时间(4~6小时),同时在解热时,需多饮水和及时补充电解质。

  3.为避免药物对胃肠道的刺激,多数解热镇痛药(肠溶制剂除外)宜在餐后服药,不宜空腹服药。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老年人、肝肾功能不全者、血小板减少症患者,以及有出血倾向、上消化道出血或穿孔病史者应慎用或禁用。对有特异体质者,使用后可能发生皮疹、血管性水肿、哮喘等反应,应当慎用。患有胃、十二指肠溃疡者应慎用或禁用。鼻息肉患者禁用阿司匹林。

  4.阿司匹林可透过胎盘屏障,在动物试验中对妊娠初始3个月内胎儿致畸(脊柱、头颅、面部裂,腿部畸形),在人类也有发生胎儿缺陷的报道;此外,在妊娠后3个月长期大量应用可使妊娠期延长,有增加产期综合征及产前出血的危险;在妊娠的后2周应用,可增加胎儿或新生儿出血的危险;在妊娠晚期长期用药也有可能使胎儿动脉导管收缩或早期闭锁,导致新生儿持续性肺动脉高压及心力衰竭。对乙酰氨基酚可通过胎盘屏障,故应考虑到孕妇用本品后可能对胎儿造成的不良影响。布洛芬用于晚期妊娠可使孕期延长,孕妇及哺乳妇女不宜用。

  5.如患者对解热药或其中成分之一有过敏史时,不宜再使用其他同类解热镇痛药,因为此类药物中大多数彼此之间有交叉过敏反应。对乙酰氨基酚虽对阿司匹林过敏者一般不发生过敏反应,少数人改服乙酰氨基酚后发生轻度支气管痉挛反应。

  6.解热镇痛药用于解热一般不超过3日,如症状未缓解应及时向医师咨询,不得长期服用。 如发热持续3日不退,或伴随有寒战、胸痛、咳嗽;儿童发热在39℃以上,并且神志不清;伴有严重疼痛、频繁呕吐;长期反复发热或有不明原因的发热时,应去医院就诊。

  7.不宜同时应用两种以上的解热镇痛药,以免引起肝、肾、胃肠道的损伤。

  8.使用解热镇痛药时,不宜饮酒或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

  9.发热时宜注意控制饮食,多喝水、果汁,补充能量、蛋白质和电解质;对高热者当用冰袋和凉毛巾冷敷,或用50%,的酒精擦拭四肢、胸背、头颈部以帮助退热。发热期间宜多休息,在夏季要注意调节室温,保持充分的睡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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