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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通则——眼用制剂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2月2日

  眼用制剂系指由药材提取物、药材制成的直接用于眼部发挥治疗作用的制剂。眼用制剂可分为眼用液体制剂(滴眼剂)、眼用半固体制剂(眼膏剂)和眼用固体制剂。也有以固态药物形式包装,另备溶剂,在临用前配成溶液或混悬液的制剂。

  眼用制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药材应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提取、纯化或用适宜的方法粉碎成规定的粒度。

  二、滴眼剂中可加入调节渗透压、pH值、黏度以及增加药物溶解度和制剂稳定性的辅料,并可加适宜浓度的抑菌剂和抗氧剂。所用辅料不应降低药效或产生局部刺激。除另有规定外,滴眼剂应与泪液等渗,应检查pH值,且每个容器的装量应不超过10ml.

  三、眼膏剂的基质应均匀、细腻、无刺激性,并易涂布于眼部,便于药物分散和吸收。不溶性药材应用适宜的方法制成极细粉,基质在配制前应滤过并灭菌。除另有规定外,每个容器的装量应不超过5g.

  四、眼用制剂还应符合各相应剂型制剂通则项下的有关规定。

  五、除另有规定外,眼用制剂应遮光密封,置阴凉处贮存。

  【可见异物】  除另有规定外,滴眼剂照“可见异物检查法”(附录Ⅺ C)检查,应符合规定。

  【粒度】  除另有规定外,含药材原粉的眼用制剂照下述方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混悬型滴眼剂  取供试品强烈振摇,立即量取适量,置于载玻片上,照“粒度测定法”(附录Ⅸ E第一法)检查,不得检出大于90μm的粒子。

  混悬型眼用半固体制剂  取供试品10个,将内容物全部挤于合适的容器中,搅拌均匀,取适量,置于载玻片上,涂成薄层,覆以盖玻片,共涂3片,照“粒度测定法”(附录Ⅸ E第一法)检查,不得检出大于90μm的粒子。

  【金属性异物】  除另有规定外,眼膏剂应做金属性异物检查,并符合规定。

  取供试品10支,分别将全部内容物置于底部平整光滑、无可见异物和气泡直径为6cm的培养皿中,加盖。在85℃保温2小时,使眼膏融化,摊布均匀,室温放至凝固后,倒置于适宜的显微镜台上,用聚光灯以45°角的入射光从上方向皿底照明,放大30倍,检视50μm及大于50μm具有光泽的金属性异物数。10支中每支内含金属性异物超过8粒者不得多于1支,且其总数不得超过50粒;如有超过,应复试20支;初试、复试结果合并计算,30支中每支内含金属性异物超过8粒者不得多于3支,且其总数不得超过150粒。

  【装量】  除另有规定外,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附录Ⅻ C)检查,应符合规定。

  【无菌】  用于伤口的眼用制剂照“无菌检查法” (附录ⅩⅢ B)检查,应符合规定。

  【微生物限度】 眼用液体制剂  除另有规定外,按薄膜过滤法或直接接种法(附录ⅩⅢ B无菌检查法)检查,至少从2支供试品抽取规定量(每种培养基各接种2支,每支1 ml),直接或处理后接种于硫乙醇流体培养基及改良马丁培养基中。培养7天,不得有菌生长。若有菌生长,应重新取2倍量供试品,分别依法复试,各管均不得有菌生长。

  眼用半固体及固体制剂  除另有规定外,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附录ⅩⅢ C)检查,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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