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标准是药品检验的依据,是保证药品监督管理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我国的药品标准为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又包括药典和局颁标准。标准看起来很简单,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少容易忽略的问题,为减少不必要的失误发生介绍如下。
l.药品标准是报考的,不是固定不变的
《中国药典》每五年更换一次版本,对上版药典的品种和检测方法进行调整和提高,同时在药典执行的五年期间,也不断的对现行版药典进行增补和修订。标准随时可能变动,如不注意,往往会被忽略。还有的生产厂对国家标准申请修订或增加规格,药典会对此答复下发的文件,各药检所并不齐全,不了解情况时,修订的内容就可能被忽略。如蛇胆川贝液修订了性状、检查和含量限度;小儿消食片修订了鉴别和含量测定,删去规格项;某公司生产的复方丹参片,增加了薄膜衣片;有的厂生产的香矽养胃丸相加了素丸等。
由于标准在不断的升级,一些局颁标准又被新版药典编收;新药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然后被收入部颁标准,有时又收到药典增补本,再入药典。要注意其变动,有的标准升级时,可能有修订,如双黄连颗粒、双黄连口服液、清开灵胶囊从《新药转正标准》收到药典增补本,对标准进行了提高。
2.局(部)颁药品标准的组成比较复杂
局(部)颁药品标准包括成册的《中药成方制剂》、《部颁标准(二部)分册》。《抗生素药品》、《化学药品及制剂》、《生化药品》、《新药转正标准》及单篇发行的新药局标准。《中药成方制剂》收载的均为地方标准升级品种,由于各省市自治区用药习惯存在一定差异,有许多同名异方的品种均进行了处理等。
建议:
1.希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现行药品质量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对国家级药品标难的颁布要慎重,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尤其做具体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即将颁布的质量标准进行再审定,尽量减少勘误和大的失误,应明文规定,国家级药品标准收载的药品品种及质量标准,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律无权修改和变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严肃查处,树立质量标准的权威性、严肃性。
2.严格执行药品审批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地方监督管理部门越权修改和变通药品标准的管理和查处。
3.对按试行标准生产的药品应限制销售范围。对过去药品标准收载而现行药品标准末收载的药品品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清理,药厂要继续生产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报批。
4.对医院自制制剂的监督管理耍结合清理整顿工作同时进行,对检验标准不完善、不法定的制剂品种要重新报批,并严格审批的检验标准抄送当地药检部门,取缔仿制新药及保护品种的自制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