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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生素的合理使用

来源:233网校 2008年2月17日

  抗生素可用于治疗各种感染性疾病,有的人就将抗生素作为万能药,不管得了什么病,都滥用抗生素治疗,可引起许多不良的后果。因此强调合理使用抗生素,重视抗生素的毒副作用是很有必要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日益受到重视。

  一、抗菌药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

  (1)病毒性疾病和发热原因不明者不宜用抗生素。除病情严重并怀疑为细菌感染外,否则可使临床症状不典型和病原菌不易被检出,以致延误正确诊断与治疗。上呼吸道感染以及咽痛、咽峡炎,大部分是病毒感染所致,应使用抗病毒药物治疗。

  (2)严格按照适应证选药。选药应根据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结果选用抗生素。每一种抗菌药物各有不同抗菌谱与适应证。临床诊断、细菌学诊断和体外药敏试验可作为选药的重要参考。但受条件限制或病情危急,亦可根据感染部位和经验选用,可靠性较差。一般情况下,呼吸道感染以革兰氏阳性球菌为多见。尿道和胆道感染以革兰氏阴性菌为多见。皮肤伤口感染以金黄色葡萄球菌为多见。选药时还应根据病人全身情况,肝、肾功能,感染部位,药物代谢动力学特点,细菌产生耐药性的可能性、不良反应和价格等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抗生素可以治病,同时也会产生副作用,没有一个抗生素是绝对安全而无副作用的。新生儿、老年人和肝肾功能不全的人应避免或慎用主要经肝脏代谢和肾脏排泄的毒性较大的抗生素。如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等可损害第八对脑神经而造成耳聋。青霉素可发生过敏性休克,还会引起皮疹和药物热。应用广谱抗生素如四环素等会使体内耐药细菌大量生长繁殖,而引起新的更严重的感染,因此使用抗生素应有的放矢,不可滥用。

  (3)抗菌药剂量。剂量要适当,疗程应足够。剂量过小,不但无治疗作用,反易使细菌产生耐药性;剂量过大,不仅造成浪费,还会带来严重的毒副作用。疗程过短易使疾病复发或转为慢性。(4)皮肤粘膜等局部感染:应尽量避免局部应用抗菌药,因其易发生过敏反应和耐药菌的产生。(5)预防应用及联合应用:对此均应严格掌握适应证,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仅限于少数情况,如经临床实践证明确有效果者;联合用药,也必须谨慎掌握指征、权衡利弊。

  二、抗菌药的联合应用

  (一)抗菌药联合应用的意义:联合用药的主要优点是①发挥药物的协同抗菌作用以提高疗效;②延迟或减少耐药菌的出现;③对混合感染或不能作细菌学诊断的病例,联合用药可扩大抗菌范围;④联合用药可减少个别药剂量,从而减少毒副反应。

  滥用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可能产生不利后果:如增加不良反应发生率;容易出现二重感染;耐药菌株更加增多;浪费药物;给人一种虚伪的安全感染,延误正确治疗。

  (二)联合用药的指征:联合用药的指征有①病原菌未明的严重感染;②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严重混合感染,如肠穿孔后腹膜炎的致病菌常有多种需氧菌和厌氧菌等;③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④长期用药细菌有可能产生耐药者,如结核、慢性尿路感染、慢性骨髓炎等;⑤用以减少药物毒性反应,如两性霉素B和氟胞嘧啶合用治疗深部真菌,前者用量可减少,从而减少毒性反应;⑥临床感染一般用二药联用即可,常不必要三药联用或四药联用。

  (三)联合用药可能产生结果:两种抗菌药联合应用在体外或动物实验中可获得无关、相加、协同(增强)和拮抗等四种效果。抗菌药物依其作用性质可分为四大类:一类为繁殖期杀菌,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二类为静止期杀菌,如氨基甙类、多粘菌素等,它们对静止期、繁殖期细菌均有杀灭作用;三类为速效抑菌,如四环素类、氯霉素类与大环内酯类抗生素等、四类为慢效抑菌剂,如磺胺类等。第一类和第二类合用常可获得协同(增强)作用,例如青霉素与链霉素或庆大霉素合用治疗肠球菌心内膜炎;青霉素破坏细菌细胞壁的完整性,有利于氨基甙类抗生素进入细胞内发挥作用。第一类与第三类合用可能出现拮抗作用。例如青霉素类与氯霉素或四环素类合用。由于后二药使蛋白质合成迅速被抑制,细菌处于静止状态,致使繁殖期杀菌的青霉素干扰细胞壁合成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使其抗菌活性减弱。第二类和第三类合用可获得增强或相加作用。第四类慢效抑菌药与第一类可以合用,例如,治疗流行性脑膜炎时,青霉素可以和磺胺嘧啶合用而提高疗效。

  应该指出上述资料多来自体外与动物试验在特定条件下的观察,与临床实际不尽相同,仅供参考。联合用药产生的作用也可因不同菌种和菌株而异,药物剂量和给药顺序也会影响效果。

  三、肝肾功能损害时抗菌药的应用

  (一)肾功能损害

  肾功能减退时,应用主要经肾排泄的药物宜减量或延长给药时间。对肾有毒的药物,如两性霉素B、万古霉素及氨基甙类等,宜避免使用。对肾功能无损害或损害不大的药物在一般情况下,可按常规给药,但要求肝功能必须正常。

  肾功能轻、中和重度减退的给药量分别为正常剂量的2/3~1/2,1/2~1/5和1/5~1/10.

  (二)肝功能障碍的影响

  肝功能减退者,应避免使用或慎用氯霉素、林可霉素、红霉素、利福平、四环素类等。早产和新生儿的肝脏对氯霉素的解毒功能较低,氯霉素列为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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