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报名时间 | 报名公告 | 报名入口 | 2015考试大纲 | 课程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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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6月15日—7月15日 | 2015年报名公告 | |||
河北 | 官方预计:5、6月 | 2015年报名公告 | |||
江苏 | 官方预计:6月中旬 | 2015年报名公告 | |||
北京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天津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上海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重庆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山西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辽宁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吉林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浙江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安徽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福建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江西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山东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河南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湖北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湖南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广西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海南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四川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贵州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云南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陕西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甘肃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青海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宁夏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新疆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西藏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黑龙江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内蒙古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
兵团 | 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 | 2014年报名公告 |
报名条件: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条件已公布,保持不变。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免试条件: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免试条件已公布,保持不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
相关专业指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分为药学、中药学和药事管理与法规。自2015年1月29日《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发布生效后,考试科目内具体内容也有所变动。查看详情>>
考试具体考务工作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实施。各位考生请密切关注当地人事考试部门的通知,以免错过报名的时间,耽误了考试。 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毕业证或学历证明、单位证明信,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报名具体时间由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可向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咨询报名的具体事宜。
党中央、国务院、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到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城市。应试人员凭考试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请考生留意当地报纸、电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