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部某市一承包商于某年3月6日与该市一名业主签订了一项施工合同,合同规定:
①业主应于3月14日提交施工场地;②开工日期3月16日,竣工日期4月22日,合同日历工期为38天;③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3000元,每延误一天罚款5000元。承包商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网络进度计划,见图5―6,并得到了业主代表的批准。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一些事项:
①因部分原有设施搬迁,致使施工场地的提供时间被延误,业主直至3月17日才提供全部场地,从而影响了A、B两项工作的正常作业,使该两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均延长了2天,并使这两项工作分别窝工6个和8个工日。工作C没有受到影响。
②承包商与设备租赁商原约定工作D使用的机械在3月27日进场,但由于运输问题推迟到3月30日才进场,造成工作D持续时间增加了1天,同时多用人工7个工日。
③E工作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造成其施工时间增加了2天,多用人工14个工日,另增加其他费用15000元。
问题:
(1)在上述事项中,哪些方面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的要求?简述理由
(2)该工程实际工期为多少天?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
(3)假设双方规定人工费标准为30元/天,双方协商的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18元/天,管理费、利润等不予补偿,则承包商可得到的经济补偿是多少?
参考答案:
问题(1)
事项①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的要求。因为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是业主的工作内容,因此延误提供施工场地属于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并且工作A处于关键路线上。
事项②不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因为租赁设备延迟进场属于承包商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事项③索赔成立。因为设计变更的责任在业主。但由于受影响的工作E不在关键路线上(不是关键工作),且工期增加的时间(2天)没有超过该项工作的总时差(10天),故承包商只可以提出费用补偿的要求。
问题(2)
该网络进度计划原计算工期为38天,关键路线为:A―F―H―I或1―2―3―4―6―7―8。
发生各项变更后,其实际工期为40天,关键路线仍为:A―F―H―I或1―2―3―4―6―7―8。
如果只考虑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各项变更,将其被延误的工期计算到总工期中,则此时计算工期为40天,关键路线仍为:A―F―H―I。
工期补偿:40-38=2(天)。
问题(3)
承包商可得到的费用补偿为:(6+8)×18+14×30+15000=156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