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本案涉及发包方如何行使检查监督权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企业派专人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的行为本身是行使检查权的表现。但是,检查人员的检查行为,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的范围,且以建筑公司名义促使材料供应商提早供货,在客观上妨碍了建筑公司的正常作业,因而构成权利滥用行为,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发包方如何行使检查监督权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企业派专人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的行为本身是行使检查权的表现。但是,检查人员的检查行为,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的范围,且以建筑公司名义促使材料供应商提早供货,在客观上妨碍了建筑公司的正常作业,因而构成权利滥用行为,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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