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投资是指新建工程项目、改建工程项目、扩建工程项目及金额较大的维修、大修工程项目的投资。
第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结算审计根据谁投资谁审计的原则按照投资来源分工进行管理。凡属于集团投资的项目(包括国家拨款项目)由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审计;凡属于集团所属单位自筹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一般由集团各单位的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审计;但涉及到对集团和单位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以及集团领导指令审计的投资项目,由集团审计监察部进行直接审计。
第四条 集团及所属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施工结算, 必须经过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审计。未经审计的及未能盖章通过的,不得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
第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结算审计工作,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审计监察部门组织实施。在审计组织方式上,可以:1、审计监察部门直接审计;2、本单位与相关部门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3、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共同审计;4、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六条 在基建工程项目工作进行到施工结算阶段时, 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的部门应通知审计监察部门提请审计,并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一) 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
(二) 项目招标、投标、中标的文件;
(三) 项目施工预算书、 施工图纸资料、施工承包合同、专业性工程项目分包合同;
(四) 施工项目结算书、设计变更洽商资料;
(五)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
(六)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关于计取承包包干费、技术措施费以及让利等有关工程经济事项的协议;
(七)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计取主要设备价差、主要材料价差的协议;
(八) 项目初步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审计监察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审查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设计文件、 招投标文件的合规合法性,是否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有权机关批准。
(二) 审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有关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设计变更洽商以及各项经济协议的合规合法性。是否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同意。
(三) 工程项目施工预算是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结算工程款的重要依据,要重点审查:
1、施工预算工程量的计量应符合工程施工图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合理划分工程子项目,正确套用工程定额。对错划多列子项目,多计工程量以及错套高套定额等情况应予纠正。
2、 措施费、间接费及各项取费的基础应符合相关规定,费率的选取合理,计算正确。对不合理的取费应予审计纠正。
3、工程主要材料用量汇集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