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租赁方式
在租赁时间较短、工程又较小的情况下可采用计量租赁,以设备完成的工作量计价。当租赁时间较长、工程较大时,可采用计时租赁,以设备工作时间月或年来计时计价。大型设备和需持证操作的设备等应带人租赁(如塔吊),中小型固定设备可不带人租赁。
(3)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应根据工地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施工租赁设备施工时间较短,实际使用时间可作为租赁期限。对于大型设备如塔吊应考虑到安装、调试、使用、维修、保养的时期较长,设备的租期可达到2~3年;对于小型机具设备以不超过半年至一年为宜,在原租赁合同履行期满后,可商定继续租赁。
(4)设备租金
设备租金的确定与设备的折旧、大修费摊销、经常性修理费、贷款利息、投资回报、保养费、年检费、车辆使用费和管理费等有关,各单位计算方法不同,租赁双方难以统一,故以计量方式比较方便,不易产生纠纷,小型设备以日计,大型设备(如塔吊)以月或年一次性计费方便。
(5)保证金
为了保证租赁合同能顺利履行,规范双方的行为,双方可互相提供履约担保。承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保证金不抵租金;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设备使用保证金,如设备存在缺陷或维修服务不及时,该保证金可用于有关费用支出。
(6)双方的责任
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施工机械而造成施工机械受到损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承租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方应负责机械设备的大修、经常性修理,并包括修理费、材料费等费用。
由于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而造成的设备损坏,根据有关文件和FIDIC条款的规定,承租方不承担责任,期间不支付租金;由于出租方设备原因造成承租方各种经济损失的,除减免租赁费外,还应赔偿承租方损失。由于承租方的原因而造成的设备故障及施工方案不佳造成设备闲置,以至机械难以恢复工作的,承租方应全额支付机械租赁费和修理费、材料费等相关费用。
(7)其他
合同中应约定出租方随机操作人员应服从承租方调遣、遵守承租方的管理制度,特别是有关安全规定,对不服从安排、不按规范作业的操作人员以及性能不良和安全性不可靠的设备,承租方有权要求退回出租方;明确确定租赁设备的技术指标,违约责任的处理等。总之,租赁合同应在遵守《合同法》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做到条款明确、内容具体,以减少履行期间的风险。
(8)可模仿FIDIC条款,尽快制定各种设备租赁标准化格式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