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0年,我应聘到云南云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性质特殊,所以要求员工进入公司后,必须在规定的年限内取得国家会计师资格。”几年里,他先后通过了国家会计师资格考试、国家咨询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考试。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这些“特种”证书后的人,必须在有资质的相应单位注册后才能开展执业活动。按照公司的规定,张某2005年年初手持国家咨询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两本资格证,注册在云南云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和云南云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里。
2005年年底,张某在公司注册届满一年,按照行规,注册师这时可以转所。于是欲跳槽的张某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为他办理注册转移手续。“为保住咨询公司和招标公司的资质,公司虽然同意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我把注册期延期1年,满1年后再为我办理转移手续。在这1年中,他们两个公司口头允诺每月支付给我200元和400元的劳务费。”张某答应了。
到了2006年年底,双方约定注册届满的时间到了。“这时公司还是不给我办理执业资格证的转移手续,我催了又催,公司就是不理。没有资格证,我就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去年6月25日,张某向五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五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争议发生起60日内),于是驳回了张某的仲裁申请。
张某不服,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被告的行为,致使我本人的职业生涯及事业受到无可估量的损失,侵犯了我本人的执业权。”为此,张某要求两公司按以前支付他劳务费的标准,支付他的劳务费1.6万元。并支付他的相关后续教育费2600元。
云南云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和云南云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称,在诉讼前,他们就将张某的资格证还给了他。“资格证又不能卖钱,张某凭什么要求我们赔偿他损失。再说,那时取得资格证时,是张某自己提出注册在我们公司里。没有我们帮他注册,他怎么能从业。”代理人提出,张某在他们公司注册期间,并没有为公司做过一单业务,按法律规定,公司不应支付他劳务费。至于后续教育费,代理人认为更是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看法
原被告双方都有错
律师认为,此案中,咨询公司和招标公司与张某的口头约定是违法的,属于双方违法,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证件和财物。”
同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一种后合同义务,也称为合同随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拒绝。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一年届满后,张某可以对自己的损失主张权利,要求咨询公司和招标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仲裁时效已过的问题,按照以前仲裁法的规定,张某的仲裁申请确实已过时效。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实行,原来的仲裁制度有了新的变化。该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不再是自劳动争议发生起60日内。而且仲裁时效期不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将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