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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与总价不一致能否中标?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25日
  在一个工程的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要求标书明确每一个工作的单价,并规定最低价中标。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其中一家承包商某项单价与总价不一致,照总价计算这家承包商是最低价,而依照单价计算却不是最低价,招标文件对该情况下如何判定标价没有作出规定,结果业主依照单价计算,将合同授予了另一个最低价承包商。原来的最低价承包商起诉业主,要求业主将合同授予自己。承包商的要求是否可获得法院支持?
  答: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在投标文件中发现了单价和总价不一致的问题,对此如何评定,法律层面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依次依照下列方式判定投标总价:
  (1)如招标文件规定招投标适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则单价金额与总价金额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七部委联合颁布的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的规定。如招标文件未规定适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则该法规不能当然适用于评标过程中;(2)单价与总价分别是以手写及打印字体显示且相互矛盾的,计算标价以手写体价格为准;大写数字与小写数字并存且相互矛盾时以大写数字为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吴庆宝法官的演讲稿整理的《合同案件裁判规则》中做出有关规定,“在同一份合同文件中,如果印刷条款与手写条款并存,且这些条款彼此间相互矛盾,则应当认为手写条款优先”,“数量与价格条款中,大写数字与小写数字并存时,并且二者又相互抵触的,原则上应当确定大写数字的效力优先于小写数字”,而《合同案件裁判规则》是依据普遍公认的交易习惯确定的,也是指导司法审判的依据,因此《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的以上相关规定可以适用于评标中解决单价与总价不一致的问题;(3)单价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计算总价。FIDIC的《土木工程承包招标投标指南》第5.2款关于错误的订正做出如下规定:开标以后应立即校核全部标书的算术计算准确性。校核标书应遵循的原则是,填入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为投标的单价,总额为单价与分项工程量的乘积。如果填入工程量清单的每一分项的总计金额与乘积不符则为错误,并应予以订正。经订正的各分项金额的总和构成划价的工程量清单的总金额,此数即用于评标。世界银行的招标文件范本中也做出类似规定。可见依据国际工程惯例标书单价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该国际惯例也成为国内工程实践中的惯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交易惯例是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以上交易惯例也可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方在起草招标文件时,应将评标的标准或方法尽量细化,将规章中的评标标准列明在招标文件中(规章不能当然地作为评判民事活动的依据),或者明确规定某规章作为评标依据,以免评标过程中评价标准的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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