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产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约定完成某建设项目,项目完成后,房产开发公司认为其多给付了建筑公司5万工程款,并要求建筑公司返还。近日,北京门头沟法院审结此案,因房产公司缺乏相关证据,法院判决驳回了房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2年8月,某房产公司作为发包人,某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建筑公司开始进行工程建设并完工。2007年5月,房产公司给付建筑公司工程款866万余元和该工程的材料款1239万元。同年9月,房产公司致函建筑公司,称:房产公司多给付建筑公司5万元。后多次要求退还未果,遂诉至法院。在审理中,房产公司提出应当给付建筑公司的材料款为1234万元,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建筑公司未承认多收取房产公司5万元工程款,房产公司关于多给付5万元材料款的主张,缺乏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驳回了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