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密云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过相关鉴定部门对工程的造价、工程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部分工程的造价进行的三次鉴定,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某装饰装潢公司与被告姚某达成的房屋装修合同依法解除;被告姚某除已支付的工程款1.7万余元外再给付某公司工程款7131元;原告某公司给付姚某装修维修费4730元。
2005年4月,某装饰装潢公司与姚某达成口头协议,某公司为姚某所有的一处楼房进行装修并包工、包料。4月29日,某公司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姚某认为该公司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矛盾,某公司撤出施工现场。为此,某公司将姚某诉至法院。
原告某装饰装潢公司诉称,某装饰装潢公司与姚某达成口头协议后,为其装修了房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某装饰装潢公司只得撤出,现姚某欠某装饰装潢公司工程款,要求姚某给付工程款7389元。
被告姚某辩称,某装饰装潢公司为其装修房屋属实,但该公司装修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拖延工期两个半月,造成租房费损失,其已经支付了工程款1.7万余元,不同意某装饰装潢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工程装修款3万元,租房费1125元。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某装饰装潢公司已完成工程的造价、工程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部分工程的造价发生争议,法院分别委托密云建设工程咨询中心、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某公司完成的工程的造价为2.4万余元;该住房室内装修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姚某房屋的修缮及重做费用为4730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装饰装潢公司与姚某达成口头装修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某公司已经完成部分工程,姚某应当支付工程款。某公司为姚某的房屋进行装修,现其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当对不合格部分的工程进行维修或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