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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施工组织设计看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

来源:233网校 2008年4月14日
  一、施工组织设计的合同地位
  投标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简称标前设计,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图、技术组织措施以及其他有关投标和签约谈判需要的设计。签订合同后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简称标后设计。这两类组织设计在服务范围、编制时间、编制者、主要特征、追求目标均有不同。施工组织设计指导工程投标与签订承包合同,作为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必须具体明示落实其地位。例如合同应当约定: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
  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对于施工组织设计这一技术标评审的主要目的都应当是确认备选中标人完成本工程的技术能力以及他们的施工方案的可靠性。各地和具体的招标文件都有关于技术标评分的规定办法,投标人极有“投其所好”的可能。但是,必须强调技术标与投标报价这一经济标的关联性与支持性,因为施工方案及措施是合理的投标报价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咨询工程师职业道德要求不向承包商指定施工方法,《计价规范》的计量规则也体现按设计图纸计算原则,把投标人的施工方案的影响纳入综合单价的形成当中。合同可以约定:应当认为,施工组织设计的一切安排都已经纳入到投标报价中,并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投标时以及施工过程中提交的施 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涉及额外的费用或者追加合同价款的说明或要求,发包人均不视为正式要求,将不予任何意义上的接受或认可。所有费用要求或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均应当单独书面提出。
   二、措施项目及其计价特点
  措施项目是为了完成工程施工,发生于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安全、生活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的多少,与工程类型、施工条件及合同条款具有关联性。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应力求全面,按照不涉及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的列项原则。不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也不存在是不是最优方案的问题。投标人要对拟建工程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和措施费用作通盘考虑。这些项目在各个企业间各有不同,是企业竞争项目,是留给企业的空间。由不同施工方案、施工工艺产生的价格差异,正是施工单位竞争性的体现。
  措施项目清单被称为开口清单,允许投标人合理增加项目,但是招标文件应当规定这些增加的项目需要在技术标中给予足够的说明。清单一经报出,即被认为是包括了所有应该发生的措施项目的全部费用。如果报出的清单中没有列项,且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项目,招标人有权认为其已经综合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
措施费以“项”为计量单位,计价类型有总额包干型、与工期相关型、与实体项目工程量相关型等。以垂直运输费为例,在各地的消耗量定额中,实行过纳入分项工程计价、按建筑面积计价、按工期计价等不同的计价方法。《计价规范》对此没有给予统一规定,因此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件应当予以约定。
  措施项目有两种基本应用类型。一是为全工地服务的,例如临时设施费,垂直运输费;二是为具体施工过程服务的,但有的独立列项(如混凝土模板与支撑),有的计入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如基础土方施工使用挡土板)。对那些具体施工过程服务的、与实体项目工程量相关的措施项目,建议应当一律纳入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以简化工程变更结算。
  三、措施费用的支付与调整
  工程结算分预付款、中间结算、竣工结算三个阶段。其中,中间结算的原则是干多少活给多少钱,采用按形象进度付款或者按月付款,其性质是临时付款。竣工结算则先工程决算后财务决算。
   措施费如何支付?这是目前尚待认真解决的问题。《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只有原则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中详细予以约定。措施费的支付约定应当反映工程管理的要求。例如《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技术规范中约定:承包人驻地建设总价的90%,应在第1次至第3次进度款付款证书中,以3次等额予以支付;余下的10%,应在承包人驻地建设已经移走和清除,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时予以支付。
  措施费如何调整?这是最值得思考和最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需要结合措施费的应用类型、计价类型来规定。例如固定总价合同可以约定: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可以按设计变更的工程量调整,脚手费及安全防护费、垂直运输机械费可以按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的顺延工期调整。除这三项措施费用外,其他所有措施费用(包括承包人自主增加的措施报价项目)均为总额包干性质,不因任何变更而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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