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勘察现场与召开投标预备会
1.勘察现场
(1)勘察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的前1-2天。招标人应向投标人介绍有关现场的情况。
(2)投标人在勘察现场中如有疑问问题,应在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但应给招标人留有解答时间。
2.召开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勘察现场提出的疑问问题,招标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答。
(1)收到投标人提出的疑问问题后,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收到提出的疑问问题后,通过投标预备会进行解答,并以会议记录形式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召开投标预备会一般应注意:
1)投标预备会可安排在发出招标文件7日后28日内举行。
2)投标预备会在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问题,包括书面提出的和口头提出的询问。
3)在投标预备会上还应对图纸进行交底和解释。
4)以书面形式将问题及解答同时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5)所有参加投标预备会的投标人应签到登记;以证明出席投标预备会。
6)不论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发放的任何资料文件,还是投标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的问题,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六 )投标
1.投标人及其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国家规定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招标条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2)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3)财产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4)在最近3年没有骗取合同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5)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纪录,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特大安全事故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规定的资格条件。联合体应将约定各方拟承担工作和责任的共同投标协议书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2.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属于建设施工的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3)投标报价;
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如果准备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投标人则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也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招标人应当拒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