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竣工决算及审计
2004年7月5日十三标开始正式进入审计,先是对变更实行审查,主要是审查:a、变更是否合理,b、变更依据是否充分,c、所变更项目的风险应由谁承担,d、变更的数量是否正确;其次是审图纸修正单计算是否正确;最后是结合质检资料对竣工数量进行审查。审计人员提出的主要问题为:
1.关于2.7km(K49+200-K51+900)非适土路段:(1)一是在二版施工图(横断面复测后设计院重新出的图纸)、招标图纸中路基土石方数量表K49-K52路段都存在废方;二是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中都未说明十三标原设计路基挖、填是否平衡。根据以上两点,审计人员认为十三标在招标时项目204-3宕渣路堤的单价(单价为:7.1元/m3)中已经包括因为施工中挖、填不平衡产生的外借方的风险,要求对18.8万立方的外借方按宕渣路堤(单价为:7.1元/m3)进行计量(十三标外借方包括:单价为15元/m3的隧道开挖料利用、单价为28.66元/m3的2.7km借方回填)。(2)《招标文件》P56页52.2条款中:如果合同中包括的任何一个支付项(即工程细目)涉及的金额(指变更后的金额)未超过合同价格的2%,而且在该支付项下实施的工程实际数量不超过或不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时,则该支付项的单价或总额价不应考虑其变动。因为十三项外借方分为两个支付项:借方回填和隧道开挖料利用,所以审计人员根据此条款把“借方回填”和“隧道开挖料利用”两项目数量分开与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比较,结果都少于工程量清单数量的25%,要求废除关于外借方的变更。
2.《投标文件》的“实施性组织设计”中说明桥梁钻孔灌注桩使用机械钻孔,而实际施工采用人工挖孔,因为施工工艺的更改审计人员提出要求降低其项目单价。
3.施工图中没有明确标注河道常年平均水位,便对项目:陆上、水中钻孔灌注,陆上、水中基础挖方的区分提出疑问。
4.100章总则,十三标根据省指下发的《工程施工合同》(副本)中工程量清单进行计量,副本为复印件,审计人员所持的《工程施工合同》为正本(根据合同每页余新名签字为辨别)。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103-4承包人驻地建设” 项目正本与副本总金额不同,正本总金额小于副本9.438万元。审计人员要求以原件为依据,扣除了“承包人驻地建设”项目出入金额。
(考试大造价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