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
解读:很多人对合同的名词性定义不重视,“不就是我们天天见到的一些项目上的事物吗?”天天见到的事物,未必认识的透彻,把握的精确。
定义,其目的是要清楚地规范事物的内涵与外延,特别是要规范其外延。只有清楚地说明了名词的涵盖范围(也即其外延)及与其他相关名词之间的边界,才能够清楚说明哪些事情是与本事物关联的,而哪些事情又是与这本事物无关的。对名词外延范围及外延边界理解有误,搞不清楚这个边界的精确位置,则必然导致合同理解的错误。
比如国内合同工程款(非FIDIC定义)定义,很多人第一感觉就是把它当作一种合同款项,是一笔费用,一笔钱,所以在处理工程款相关事项时,就按款项事件来处理。实际上呢?这个款项有着严格的限定,它是与工程直接相关的,只有对应于款项的工程相关事项成立,才会有工程款这笔费用成立。忘记工程事项与工程款的对应关系,只说费用,导致超付等事件发生,就是没有清楚理解合同名词定义所致。
第1.1.1.1条合同
解读:本条主要讲明合同组件。与国内合同不同,FIDIC合同要求最好是把合同组件都装订在一起,包括投标人的中标投标书。这个装订过的合同有时会有数千页之厚。这样装订的好处是无论何时要查合同,只需要拿出一本东西就可以了。不象国内合同,到结算时搜集一个个合同组件有时都会成为一种麻烦。在合同装订准备正式签订时,合同组件包含哪些具体文件,应该反复核查,确保准确无误。如果发生本应该是合同组件的文件最终没能进入合同文本,那这个失误就太低级了。
关于“合同”这个名词定义的外延,应该以其组件涵盖范围来理解。合同规定哪些文件算做合同组件,那么这个文件就是合同的一个部分,这个文件涵盖的范围也就是合同涵盖的范围。如果可以有依据地推断出某个文件不是合同组件一个部分,那它就不是合同。它的内容,也就不是合同范围。
合同文件能否成为合同组件,还有个法定生效的问题。在法律意义上,这个规定是很严格的。比如某个文件,图章完备齐全,但文件没有完成送达程序,就仍然不能算是有效合同文件。完成文件送达程序需要法定证据,比如传真记录、签收证明、邮政收据等。一般的快递公司的收件证明是不能作为送达证明的。只有拿到这样的快递公司送达对方的签收复印件,才算法定送达证明。这种名词定义外延边界上的细节把握,才真正体现了对合同名词理解的准确度。一点点的理解出入,都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合约工程师千万不要忽略这种细节的研究与把握,包括定义与程序,否则很容易犯错误。
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本条款中有一个词的翻译我觉得不太好,“schedule”翻译成“资料表”虽然涵盖面足够了,但资料表这个说法容易引起岐义。在中国人的感觉中,资料一般都只是做参考用的,通常不认为资料也会具有法定意义而成为合同依据。虽然“schedule”涵盖范围有明确定义,什么样的“资料”才能算得合同“资料表”不大会理解的错误,但毕竟在感觉上有点不理想。“schedule”一般是指先期提供,后期用来执行的表式,所以不如直接翻译成“图表”,或者“工作表”取工作用表之意。这样翻译虽然与图纸定义有重叠,但涵盖面与理解上,感觉要好一些。
(考试大造价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