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2条合同协议书
解读:合同协议书,简单了理解就是给合同当事人一个签字的地方。设计这样一个文件,将合同主架构搭起来:当事人、标的物、工期、合同价款、合同组件及其解释程序等,然后列明签字人及证明人,让大家来签字。
既然这个文件是签字用的,那出现在它上面的一些参数就显得特别重要。“合同主架构搭起来”意味着一部极大简化的合同,同时这个简化的合同又象目录一样,指向着对应的细节性合同组件。所以这个构架一定要搭得准确:当事人、标的物、工期、合同价款、合同组件及其解释程序,以及其他的特定承诺项目,这些文件的对应指向,一定要写得明白无误,并注意与合同其他部份有无冲突关系。
协议书不要太长。太长,就不是签字的地方,而成了另一份“合同条款”了。那就失去它的作用。
条款合同协议书的推荐格式,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附录里有。不一定要全盘照搬它的格式,但研究一下它的措辞以及构架一个“合同主架”的方法,也是不错的选择。
第1.1.1.3条中标函
解读:中标函,国内叫中标通知书。国内很多法律文件就定义为中标通知书,所以国内使用FIDIC合同就有必要在本条内加一个中标通知书的定义。可以措辞为“中标函即中标通知书……”。
中标函在很多人的理解就是一页纸,似乎就是雇主通知承包商“你可以进场了”那么简单,实际上中标函的法律意义是很重大的。我们国家的工程合同是要约承诺制。投标函是要约,中标函是承诺。中标函发出,即意味着要约承诺的法律过程生效,也即合同已经生效。不论合同协议书有没有签订都不影响中标函承诺已经兑现的法律效力。所以中标函的承诺效应,才是它最重大的功能体现。
中标函承诺功能的准确体现,就体现在与之对应的投标函上。一定要将中标函与投标函之间的关联关系做到严密:“我方接受贵方在xx年xx月xx日提供的投标函及xx年xx月xx日投标澄清函所列条件。我方荣幸地通知贵方,依据上述承诺,你已被接纳为本项目中标人”。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时会操作4~5次甚至更多次的投标澄清,其中的某个过程甚至会极大地改变招标标的物以及招标要求,如果中标函不能明确说明是指向哪个“投标承诺”,不能将这种对应关系列的很准确的话,那就要犯大错误了。
中标函是“那个投标函”的中标函。这就是中标函的外延范围,其他次数的“投标函”,就不一定属于中标函范畴了。
第1.1.1.4条投标函
解读:投标函一般按招标要求都需要密封送达,所以其外延范围比较容易确定,可以简单理解不在“密封文件”内的一般都不能算投标函内容。对于招标澄清进行投标响应的澄清回复文件也是投标函的一种形式。按规定这种响应文件也得是密封回复,包括双方可能产生的各种洽商纪要,都应该以“密封回复”的方式进行。当然有时也会便宜从事。所以上述以“密封回复”来说明投标函的外延范围虽然有点机械,但一般不会搞错。
实际操作中,双方有时会文件来往很多次,紧急情况下传真及快递方式都会使用。文件只有签署与盖章后,方为有效。而快递只有邮政快递才有送达效应。白文尽量不要以法定文件的方式操作,至少也要有签字。否则会有很多问题。有时操作者喜欢用“盖章的人不在”“领导出去了”等理由来为这样的文件争取回旋余地,千万不要上当。
(考试大造价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