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10条工程量清单及计日工作单
解读:FIDIC工程量清单的性质与其定义的外延这里就不讲了,到第二部分《FIDIC施工合同工作原理》会专门讲。计日工作单这里简单谈谈。
计日工作单简单了理解就是对付“清单外”变更的。由于没有相应的综合单价可参考,就只能依靠这个“计日工作单”中的各项单价考虑合理消耗量以单项工程量的形式来核算变更价款。计日工作单中的人工机械价都是综合单价,这与我们国家人工机械信息价只是直接费不同。所以单价乘工程量就是结算工程价,这样一个“清单外变更”就简化成简单的工程量审核。由于项目的复杂性,“清单外变更”的处理当然不可能就这么简单,但有了“计日工作单”及相应的合同规定,处理这类事件至少有了方向。
计日工作单有一个缺点,就是主材消耗量无法反映在“工作单”中,比如临时增加一个设备基础,砼工程是3m3,现实际使用了3.2 m3,这算是用得多了还是用得少了?清单与计日工作单中都难以定义。
国内情况下处理这样的“清单外变更”事项,我倒是建议直接引入定额,可以把主材消耗量同时规范下来。“清单上没有的综合单价按上海93定额确定其分项工程单价,取费标准按二类建筑……,让利……”。毕竟“清单外”变更不会大,定额引入也只引入到单价,主材损耗率在定额中包干,最多按实际调整一下。这样子定一下变更,没什么问题。
FIDIC合同框架下引入国内定额的变更处理原则,也许是我首创,不过我觉得在国内目前造价协会对“计日工作单”支持不够,计日工作单又在主材耗量上很难定义得好这个现实情况下,引入定额处理“清单外变更”可能是一种比较不错的解决办法。定额再怎么不符合现场实际,也是经过科学测定的,其中各种消耗量的测定还是有着很大的科学性,正好拿来利用。虽然会由于措施与定额的不同而与实际会有相当的出入,但这种偏差在处理“清单外”的变更这样的事的时候,就不是什么大问题了。
FIDIC合同下我没有操作过这种变更处理,因为要外资的领导接受定额是有难度的。但国内单价合同我一直用这个办法。它至少给“没有单价”的单价合同变更指出了一个处理问题的路子。不象以前,没有了可参照的单价,大家就只能谈起来看了。
第1.1.2.各方和人员
第1.1.2.1条当事方
解读:这是一个法律定义。按法律要求,合同当事人只包括达成合同协议的签字方。这样合同当事人就只有两方。国内有时候也搞三方四方合同,那当事人就是签字的各方。
第1.1.2.2条雇主
解读:法律意义上,法人与自然人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所以不要称某房产公司老板为“雇主”,那要出笑话了。他是雇主人员。
关于雇主概念的另一个错误理解是“我是雇主我怕谁?”。FIDIC合同关于雇主人员在工程项目上的权利义务规定的很严密,并不是雇主人员想怎样就怎样。雇主很大部分的工作实际是依靠工程师进行的。即使工程师是雇主派出人员,那也不意味着雇主高层管理人员就可以随意越过工程师直接指挥承包商。比如,房产公司老总直接越过自己派出的“工程总监”发了一个文到承包商项目部,要求他们整改某某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这个不但是暴露了雇主工程管理水平低下的状况给外人看,还违反了合同。房产公司老总尽可关起门来把自己的工程总监骂到臭要死,越级发文,就成了低级玩笑了。
雇主在国内也有一些特称,应该在合同中也定义一下:招标及合同文件内的甲方,“业主”、“发包方”、“建设单位”等名称都是习惯称法,如果觉得有必要不妨在合同中补充定义清楚。
第1.1.2.3条承包商
解读:国内还有“总承包商”、“施工单位”“主包”、“总包”、“总承包”等名称,觉得有必要也可以写进合同定义。
(考试大造价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