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2条开工日期
解读:一般习惯于在中标函里直接定义开工日期,如果不具备规定开工日期的条件,也一般都明确为“接甲方书面通知后××天内进场”。尽量在中标通知书中就安排好进场相关事宜。按FIDIC的规定,中标函或其他文件没有说明时开工日期以收到中标通知书后42天起计。如果一个工程的开工日期被简单地默认为42天,估计国内大部分的合约经理要丢饭碗了。
第1.1.3.3条竣工时间
解读:竣工时间以工程通过工程师验收为标准,这与雇主接收时间有一定的冲突。按笔者的经验,FIDIC合同在竣工验收与雇主接收之间工程师有时很难做人,因为任何项目都不是工程师接收,有时甚至不是雇主来接收。比如住宅工程实际是最终用户物业公司与小业主来接收。现在有一种趋势,雇主会直接安排这种实质接收人参与进接收组里,这意味着承包商要直接面对最终用户。由于我们国家的验收规范与最终用户验收之间有着标准适用上的冲突,就极易出现工程通过工程师验收,雇主却以质量缺陷为理由迟迟不接收的情况。承包商哇哇叫,工程师却一点办法都没有。
如何处理这种事项呢?笔者觉得工程师应该面对市场的必然需求,尽量在合同中设置小业主与物业公司以“雇主接收人员”参与由工程师主持的竣工验收,并以这些雇主接收人员的签字确认作为竣工验收通过的先决条件之一。这样承包商就可以在合同框架下做许多的工作,对工程物权移交很有利。这种操作方式当然超越了国家验收规范的要求,但作为招标要求向投标人提出正式要求,应该不会成为合约问题。所以可操作性还是有的。
某种程度上说,由工程师主持竣工验收后安排雇主接收,有工程师向雇主交工程的意味。所以工程师应该早安排这样的事情,让这样的事情顺利进行。在早期的工程节点验收中引入雇主接收人员参与验收,最终验收工作就要好做得多。雇主人员未必愿意在早期介入,这就需要工程师与雇主协商一个“接收”的方法,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1.1.3.4条竣工试验
解读:国内规范对具体竣工试验项目有详细的规定。按上条所说的情况,物业公司及小业主也来参加竣工验收的话,就有可能增加许多“额外”的试验内容。早期明确这些新增试验内容,对合约各方都有好处。这也是工程师要求“雇主接收人员”早期介入的根本原因之一。如果在招投标阶段,物业公司就可以提出针对性的“试验项目”,那对于工程师来说是最好处理了。他只要把这种要求放进招标文件里作为“招标要求”予以明确,就可以解决所有的管理性问题。当然,现实的操作不会这么完美,需要工程师做大量的甲乙双方的协调工作。
(考试大造价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