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7条期中付款证书
解读:相当于国内的“工程进度款审核单”。款项支付在任何一个合同中都是大事,可以支付的合同依据一定要充分并精确。FIDIC合同条件下期中付款要精确估价,当然也允许双方合意的方便处理方式。期中付款证书由工程师颁发,什么样的工程条件才可以工程款项进入期中付款,经过什么样的流程才具备期中付款法定效力,这个在合同第12条中详细论述。
期中付款证书是针对承包商的报表审核的,承包商报表中应包括所有工程相关费用,包括分包及设备相关款项。这与国内合同总包分包通常各申请各的不同。从单纯报表角度说,总承包把所有分包与设备申报纳入一个总表中,也无非是多制作一个汇总表,并计入自己的照管费。但从工程管理角度,这明确了总承包的总承包责任。虽然只是简单费用列入,责任却整块儿地落实到相应的责任方身上了。
第1.1.4.8条当地货币
第1.1.4.9条暂列金额
解读:暂列金额或暂定金额,是雇主为预计发生的工程项目准备的金额,所以承包商千万不要打“索赔暂列金额费用”的念头,那成笑话了。第13.5款中“只应包括工程师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的说法明确了暂定金额适用的范围,可不要把另一句“应用于变更”什么地直接套到任意的工程变更上。
第1.1.4.10条保留金
解读:相当于我们的保修金。实际这笔款项的担保意义是大于其实质发生的意义的,所以叫保留金应该更准确些。
第1.1.4.11条报表
解读:相当于我们的付款申请预算书及工程相关报告。
第1.1.5工程和货物
解读:FIDIC条件下工程中哪些物件是雇主货物,哪些是承包商货物,有着严格定义。这一点国内合同就定义的相对弱了。
第1.1.5.1条承包商设备
解读:承包商设备所有权属于承包商。与雇主设备最鲜明的区别是雇主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对于承包商使用与不使用此项设备并不进行实质性干涉。这些设备都是承包商为完成工程实体而使用的设备,在工程完工后要撤离工程。撤离时刻,承包商设备与雇主并没有设备所有权争议,只会有专用权争议。
(考试大造价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