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通信交流
解读:本条里,有效送达与无理扣压拖延等定义比较重要。
FIDIC的有效送达只有三种,面交有收据、邮寄、信差,其他形式都不能算法定送达。比如市面上常见的快递公司,拿到这样的快递公司的收件收据是不能按法定送达来对待的。只有快递公司把对方签收的签字收据复印给你,才算是有了法定的送达证明,否则直接拿着快递公司的收件单上法庭,文件的送达效应是不会被确认的。邮寄就不同,你只要有发出挂号信的收据,邮局也没有相应的退件证明,就可以被确认为法定送达凭证。
当然,有效送达合同也可以自行约定方式,但这种约定要考虑好“送达”行为的法律有效性。比如,工作中难免用电子文件发送,如何确定“送达”的有效性呢?我的习惯是要求对方传真收到确认。只要有合同约定人的签字,确认收到文件的名称概述,以及发出传真号及传真时间,这个作为收到凭证问题就不大。
送达有效性的问题直接关乎文件能否法定生效。管理严格不严格,就体现在这些细节上。细节决定成败,越是细节,越应该做到完美。
送达有效性经常被有心人利用,因为它还直接与法定时效挂钩。经有心人设置,造成法定时效已过被法庭宣布不再支持诉讼请求的情况实在太多了。一般文件送达都是办公室最小的文员送。可由于文员文件送达签收的简单工作失误,造成公司老总来承担“文件未送达”或“时效已过”的法律后果的情况并不少见。内部管理的小疏忽,导致外部的大损失,那才真是叫一个亏呢。
关于文件无理扣压与拖延,这种事在工程操作中比较常见。但事件严重性相对于送达有效性就差一个档次了。一般无理扣压与拖延都是有效送达之后才产生。送达无效,则事件本身没有发生,怎么会有扣压与拖延事件呢?所以千万不要想“甲方知道这个事了”就算完了,没有送达效应,甲方完全有理由说这个事情还没有发生,或者可以任意按自己的理解解释事件状况。
无理扣压与拖延这种事由于是发生于“有效送达”之后,所以无论如何都是“扣压与拖延”一方理曲。这就是一个放在手上的定时炸弹,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是如此。所以有事情尽快处理,至少有一个说法,不要落个“无理扣压拖延”,没什么意思。
另外,无理扣压与拖延不包括本条最开始说明的“通知和请求”。由于通知与请求的特性,被通知与请求方不一定非得要回复,所以这里面根本没有一个扣压或拖延的问题。为解决这种不明确,需要对方回复的文件一般都应该写上“请贵方于xx日内回复”等一类的用语。更常规的操作是在文件上设置一个标签栏,上面开列几个条目“需回复,需紧急回复,需一周内回复,不需回复”等。发文的时候在上面划勾,这样既达成了要求回复的实质效果,也给人温和的制度措施感觉。不象直接措辞那样突兀,让人感觉不舒服。
在通信与交流这一栏里,雇主有时也会直接限定工程师的权力。比如“所有工程师发出的文件必须经由雇主签字认可后方为有效”。这就是从通信交流文件有效性的层面上直接将工程师的权力收回雇主手里。
(考试大造价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