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
1、 体现“优质优价”原则,要求达到优良标准的应增加合同价款并顺延影响的工期。
2、 责任分清承担,双方原因应分别承担,承包人承担建议工程的返修。采集者退散
3、 检查检验原因影响正常施工时,若质量不合格由承包人负责,若合格由发包人负责。
4、 隐蔽和验收时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并准备验收记录,不合格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符合规范要求,24小时后工程师不签字视为批准。
5、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前24小时书面提出延期(但不能超过2天),否则视为验收。隐蔽工程重新检验若不合格承包人承担费用和工期,若合格发包人承担费用和工期。
6、 单机试车承包人组织48小时前通知工程师;联动无负荷试车由发包人组织并48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作记录;负荷试车由承包人全部负责,若要求承包人参加应协商另签协议。
7、 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验收应在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并提供合格证明,承包人保管发包人支付费用,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验收应在24小时前通知工程师,并提供合格证明。材料代用由工程师同意后增减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采集者退散
1、 可调整合同价款的范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影响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停水电汽超过8小时的;约定的其他因素。
2、 承包人在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14天内,将原因及金额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通知14天内给予批复或修改,追加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 工程预付款:建筑工程不超过当年工程量的30%,安装工程为10%;大量采购预制构件及工期在6个月内的可适当增加。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比例扣回的时间和金额。预付时间应不迟于开工的前7天,7天后发要求支付通知,仍不支付可在发出通知的7天后停工。
4、 工程量确认: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师在7天内按图纸完成计量,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参加,若不按时参加,自行计量有效。工程师7天内未进行计量,第8天承包商报告开列的工程量视为被确认,作为支付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商使其不能参加计量的,计量结果无效。
5、 工程进度款支付:计量确认14天内支付,将合同价款调整和变更调整一并支付,同期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款同时扣回。14天后支付应计利息,不支付且未达成协议的可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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