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确定招标方式
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编制与发布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56号令)的规定,若在公开招标过程中采用资格预审程序,可用资格预审公告代替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后不在单独发布招标公告。
3.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发布的要求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可参照此规定。
(1)对招标公告发布的监督。
(2)对招标人的要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可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此处主要介绍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的程序是:
1.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建设概况等内容,同时还包括关于资格预审文件澄清和修改的说明。
2.对投标申请人的审查和评定
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1)投标申请人人应当符合的条件。
具体的说,投标申请人应当复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2)资格审查办法。
资格审查办法主要有合格制审查办法和有限数量制审查办法。
1)合格制审查办法。 |
投标申请人凡符合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的,均可通过资格预审。无论是初步审查,还是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均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
2)有限数量制审查办法。 |
审查委员会依据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 |
上述两种方法中,如通过详细审查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
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是否参加投标。在规定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因此造成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